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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肿瘤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卫疾控发〔201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控中心、国家癌症中心:
为建立完善全国肿瘤登记制度,动态掌握我国癌症流行状况和发展趋势,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肿瘤登记管理办法》(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15年1月27日
肿瘤登记管理办法全文20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肿瘤登记报告制度,加强肿瘤登记工作规范化管理,健全我国肿瘤登记信息系统,掌握我国恶性肿瘤的流行状况与疾病负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的肿瘤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条 肿瘤登记是经常性地收集人群癌症数据的系统工作,收集的信息包括癌症患者个人信息、诊断信息、治疗和随访信息。
第四条 肿瘤登记的目的是监测人群癌症负担以及发展趋势,为病因学研究提供原始资料,有效评价癌症防治措施的效果,为制定癌症防控策略提供依据。
第五条 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工作原则,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肿瘤登记工作的组织和监督管理;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认真组织落实,做好肿瘤登记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指导全国肿瘤登记体系建设,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全国肿瘤登记工作,指定国家癌症中心承担全国肿瘤登记具体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本辖区肿瘤登记体系,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本辖区肿瘤登记工作,指定省级癌症中心(肿瘤防治研究办公室)或疾控中心,作为省级肿瘤登记中心,承担全省(区、市)肿瘤登记具体工作。
设区的市级、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本辖区肿瘤登记工作,可根据当地肿瘤流行情况指定当地医疗保健机构或疾控中心设立肿瘤登记处。
第七条 国家癌症中心负责制定全国肿瘤登记工作计划、实施方案、质量控制和评价标准;建立全国肿瘤登记信息系统和跨区域肿瘤登记病例数据交换制度,组织开展技术培训,督导检查,考核评估;负责肿瘤登记信息的数据收集、质量控制和统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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