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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
(第8号)
《齐齐哈尔市医疗纠纷处置办法》业经2014年9月13日市政府第十五届二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4年12月6日起施行。
市长 孙喆
2014年11月6日
齐齐哈尔市医疗纠纷处置办法2015全文
第一条 为了有效处置医疗纠纷,维护医疗秩序,保护患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检查、诊疗、护理行为和结果及其原因、责任在认识上产生分歧而引发的争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医疗纠纷。
第四条 医疗纠纷的处置应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处置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医疗纠纷处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医疗纠纷处置工作协调联动机制,负责建立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工作机制,并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
第六条 卫生、司法、财政、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纠纷处置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履行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防范与处置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
财政部门要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按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医疗场所的治安管理,依法处理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
第七条 新闻机构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报道医疗纠纷,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第八条 市、县(市)、区应当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并接受司法行政部门指导,履行下列职责:
(一)调解医疗纠纷,防止矛盾激化。
(二)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医学知识,引导医患双方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解决纠纷。
(三)向医疗机构提出防范医疗纠纷的意见建议。
(四)经调解解决的医疗纠纷,按照医患双方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
(五)向患者及其家属或者医疗机构提供医疗纠纷调解咨询和服务。
(六)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医疗纠纷和调解工作情况。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不得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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