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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卫药政发〔2014〕2号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委直属各单位,各高等院校附属医院:
为加强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治理工作,健全完善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的通知》(国卫法制发〔2013〕50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落实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药政函〔2014〕16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我委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本《实施办法》施行前,医疗卫生机构与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机构及个人,已经发生购销行为但尚未签订廉洁购销合同的,应当在2014年11月1日前完成补签工作。
二、各设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健全完善相应工作机制,指定牵头部门,明确任务分工。加强对下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执行本实施办法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应包括任务分工落实情况、与司法机关等部门信息沟通机制建立情况、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是否及时核实和上报、对医疗机构及有关人员违反规定处理情况等。我委将定期对各地各单位落实本规定情况进行督导检查,请各设区市卫生计生部门每年年底报送工作总结。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10月24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办法2014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行为,制止非法交易活动,打击商业贿赂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国卫法制发〔2013〕50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落实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药政函〔2014〕163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负责建立我区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以下简称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不良记录名单在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官方网站上公布,并报送国家卫生计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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