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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5月26日从省卫生计生委了解到,修订后的《辽宁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目前已开始实施,省卫生计生委将据此对医疗行业的商业贿赂进行重拳治理,并建立商业贿赂不良记录。
为加强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行为,制止非法交易活动,打击商业贿赂行为,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的通知》(国卫法制发〔2013〕50号)要求,省卫生计生委对原省卫生厅于2007年8月22日印发的《辽宁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办法》(辽卫函〔2007〕344号)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
不良记录实施办法2014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行为,制止非法交易活动,打击商业贿赂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卫生计生委新修订的《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等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是指公立医院在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商品交易活动中发生的行贿、受贿行为。以及相关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他代理人在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商品交易活动中向公立医院行贿的行为在卫生行政部门网站上公布的制度。
第三条 省卫生计生委建立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在省卫生计生委政务网站公布商业贿赂不良记录。
第四条 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给予采购与使用其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的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
(一)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构成行贿犯罪,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人民法院依照刑法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
(二)行贿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三)由纪检监察机关以贿赂立案调查,并依法作出相关处理的;
(四)因行贿行为被财政、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省卫生计生委在将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前,书面告知当事人(告知书见附件1)。当事人对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告知书15日内,向告知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必要时可以要求听证,但听证内容不包括有关部门做出的处理决定。预期未将告知书签署意见和签名返回告知单位的,视为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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