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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

2017-11-05 08:00:01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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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送审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与处理医疗纠纷,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当事人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三条 处理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应当遵循预防为主,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人民调解为主,医患和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医疗风险分担机制等有机结合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的领导,将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协调解决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条 医疗纠纷患方当事人要求追究医疗机构民事责任的,可以选择下列途径:

(一)医患协商;

(二)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人民调解;

(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途径。

第六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工作,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进行行政处理。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公安机关依法打击侵害患者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监督管理医疗风险保险的相关工作。

财政、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新闻宣传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做好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和医疗卫生常识教育,引导公众理性对待医疗风险。

媒体及其从业人员报道医疗纠纷,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恪守职业准则,客观公正报道。公民、法人发表与医疗纠纷相关言论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章 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

第八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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