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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

2017-11-05 08:00:01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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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

2015年10月26日《乌鲁木齐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对于不按照规定为执行急救任务的急救车让行的车辆、行人,将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处理。

《乌鲁木齐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规定,因为让行执行急救任务的救护车而出现交通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免予处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院前医疗急救管理,规范院前医疗急救活动,提高院前医疗急救能力和水平,保障公民生命健康权益,促进院前医疗急救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及其管理工作。

第三条 院前医疗急救应当遵循统一受理、统一调度、统一指挥和救急、就近、快速救治的原则。

第四条 院前医疗急救是政府举办的公益事业,是公共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院前医疗急救事业发展规划纳入本级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建立经费投入及人员、物资保障机制,保障院前医疗急救事业与社会经济同步协调发展。

第五条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院前医疗急救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院前医疗急救工作,依法对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财政、公安、民政、城乡规划、发展和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院前医疗急救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市急救中心应当面向社区、学校、企业等单位,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医疗急救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公益培训。

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公益宣传,普及急救知识和技能,宣传救死扶伤的精神。

第七条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院前医疗急救事业。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机构进行捐助和捐赠,并依法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第二章 体系建设

第八条 本市建立以市急救中心为主体,由市急救中心直属急救站和急救网络医院急救站共同组成的院前医疗急救网络。

市急救中心直属急救站和急救网络医院急救站,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设置、审批和登记。

第九条 市急救中心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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