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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2017-11-05 08:00:01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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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令

〔2015〕第5号

《兰州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6月5日市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8月20日起施行。

市长2015年7月3日

兰州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医疗机构,是指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筹资金开办的各类医院、门诊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诊所、卫生所(站)、医务室、卫生保健所、村卫生所(室)等医疗机构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登记、执业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社会医疗机构应当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第五条 各级政府应当支持社会医疗机构的发展,鼓励多种形式兴办社会医疗机构,积极促进社会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

第六条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社会医疗机构的统筹规划、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其所属的卫生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的监督检查工作。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社会医疗机构的相关工作。

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社会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卫生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设置和登记

第七条 申请设置社会医疗机构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第八条 申请设置社会医疗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 设置申请书;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第九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社会医疗机构设置申请进行审查,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不批准设置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 社会医疗机构执业,必须持《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向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执业登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接到执业登记申请后,应当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核、验收,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合格的不予登记,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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