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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深圳市人大正在审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草案)》,经过修改后该《条例》有望出台,将成为我国第一个地方性的医疗法规。
条例补充了现行法规未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内容,对违法情形进行分类分档规定不同的定额处罚,处罚规定有19条。处罚额度最低1000元,最高可达30万元,甚至更高。比如,明确规定有违法所得若高于2万元的,处以违法所得15倍的罚款。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深圳)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深圳行政区域内医疗执业行为、医患关系处理以及医疗监督管理等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医疗执业行为应当尊重生命,遵循医学发展规律,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居民身心健康是社会建设和发展的基础,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尊重医务人员,维护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市、区政府)应当将医疗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先建立基本医疗服务体系,促进人人享有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推动医疗市场开放,满足居民多层次、多元化的医疗服务需求。
第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是医疗卫生工作的行业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司法行政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医疗卫生工作,保障和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
第七条 特区医疗服务体系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的多元化办医格局。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投资医疗卫生事业,以多种形式参与医疗服务体系建设。
医疗机构不分投资主体、经营性质,在医疗服务准入、医保定点、职称评定、等级评审、科研立项、医学继续教育、重点专科和特色专科评审及建设等方面享受平等对待。
第二章 医疗资源配置与保障
第八条 市、区政府地方性财政支出总额中政府卫生支出所占比例应当不低于8%。
市、区政府应当根据卫生事业发展特点和行业管理需要,制定政府卫生投入政策,建立健全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
第九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特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拟定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并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当、结构优化、层次分明、功能完善、运转高效的原则,拟定区域医疗服务体系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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