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社保网 0571-22931819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管理办法全文2015

2017-11-05 08:00:01 无忧保

  无忧保早报:无忧保不仅是优质社保缴纳平台,还要做个体社保利益的捍卫者,根植用户,服务用户,关注国家政策,解读地方信息,实时跟进,解决个体社保缴纳和享受社会保障遇到的各个疑难问题。

2014年12月19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0号)发布,该规章于2014年9月29日经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管理办法》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共六章二十八条,其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明确了食品、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等产品的全口径统计范围;调整了统计基本任务和适用范围;强化了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与保障;增加了统计资料公开以及统计人员素质、权利和义务的规定;规定了部门负责人、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及统计调查对象发生违法情况的法律责任;建立健全了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归档制度。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10 号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管理办法》已于2014年9月29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张 勇

2014年12月19日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管理办法全文20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工作,规范统计活动,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充分发挥统计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相关直属单位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

第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等监督管理工作的基本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实行统计监督。

第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工作的监督管理和组织协调。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工作。

第五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机构,充实人员,保障工作经费,完善技术装备,确保统计机构和人员有效履行统计职责。

第六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统计信息化建设纳入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充分应用信息化技术开展统计工作,推进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技术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提高统计工作质量和效率。

  无忧保注册用户数突破100万,成为个体社保在线缴纳领域体量最大、功能最全、覆盖最广的平台,全面开启中国个体社保自由缴时代,同时也奠定了无忧保中国个体在线社保第一品牌的行业地位。了解详情请咨询: 4001118900

标签:   办法全文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

个人社保网 全国统一客服专线: 0571-22931819

//staticpc.shebaoonlin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