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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号
2014年6月27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杭州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已经2014年9月26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10月27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杭州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4年9月26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对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杭州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杭州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20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院前医疗急救事业的发展,规范院前医疗急救秩序,提高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水平和应急救援能力,及时有效抢救急、危、重伤病员,保障公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院前医疗急救活动。
本条例所称院前医疗急救,是指由急救中心和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网络医院(以下简称急救网络医院)按照统一指挥调度,在伤病员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以及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
本条例所称急救网络医院,是指接受急救中心指令、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医疗机构。
纳入统一管理的社会力量参与院前医疗急救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院前医疗急救是政府举办的公益事业,是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将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纳入本级卫生事业发展规划,保障其与社会经济同步协调发展。
市、区、县(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
第四条 院前医疗急救应当遵循统一受理、统一调度、统一指挥和救急、就近、快速救治的原则。
第五条 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院前医疗急救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院前医疗急救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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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