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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全文2014

2017-11-05 08:00:01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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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

《成都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已经2014年8月18日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市 长 葛红林

2014年9月2日

成都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全文20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有效预防和处置医疗纠纷,保护患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术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当事人因医疗行为引发的争议。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纠纷。

第四条 (遵循原则)

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置,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及时妥善、依法处置和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责任)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部门协调联动工作机制,负责建立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与理赔工作机制,并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

第六条 (部门职责)

卫生、公安、司法行政、财政、民族宗教、残联等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在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中的相关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促进医疗纠纷及时妥善化解。

卫生部门负责实施、管理、监督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医疗场所的治安管理,明确现场处置工作程序和方法,依法处理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财政部门应当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所需运行经费、补助经费、调解员补贴经费和专家咨询费等纳入财政预算给予保障。

民族宗教、残联等部门应当在涉及民族宗教、残疾人的医疗纠纷中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妥善处置。

第七条 (参与处理)

医患双方所在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医疗纠纷处置工作,必要时可应医患双方或一方请求参与医疗纠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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