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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行办法全文2015

2017-11-05 08:00:01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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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减轻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卫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保监会等六部门《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和《上海市十二五期间(2013-2015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沪府发〔2013〕49号)等文件要求,我们制定了《上海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行办法》,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按照执行。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上海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行办法全文2015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减轻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依据《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和《上海市十二五期间(2013-2015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沪府发〔2013〕4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的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实行全市统筹,资金分别从居民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中按照规定标准划拨筹集,筹资标准暂定为当年居民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筹资总额的3%左右。

每年的具体筹资金额,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办)、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会上海保监局等有关部门,根据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筹资情况、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水平、大病保险补偿需求及大病保险基金运行等情况测算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第四条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从个人负担较重的四类疾病起步,具体为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肾移植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治疗(化学治疗、内分泌特异治疗、放射治疗、同位素治疗、介入治疗、中医治疗)、部分精神病病种治疗(精神分裂症、中重度抑郁症、躁狂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

第五条城乡居民罹患上述大病后,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城乡居民在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的费用,纳入本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由大病保险资金报销50%。

城乡居民中已参加上海市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基金的,应先扣除互助基金支付部分。

试点初期,由参保人员先垫付医疗费用,之后再向经办的商业保险机构申请大病补偿,经办的商业保险机构应及时为参保人员提供大病补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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