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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重庆城乡居民合作医保普通门诊费用统筹新政

2018-02-13 08:00:01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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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优保网(https://www.shebaoonline.com/)12月8日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0号)、人社部等3部门印发的《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66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及重点任务责任分工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30号)等精神,积极引导参保人员合理选择就医,促进基层首诊和双向转诊制度的实施,现就我市开展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层医疗机构普通门诊费用统筹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

  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医改方针,以基层医疗机构为管理平台,我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普通门诊费用在定额包干使用的基础上,对参保人员在基层医疗机构的普通门诊费用实行统筹基金支付,按人头付费和定点服务管理。

  二、定点管理

  (一)定点。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可在其参保地或居住地自愿选择一家医保基层医疗机构为本人普通门诊的定点机构。逐步实现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参保人员按当地卫生计生部门要求与基层医疗机构签约服务的,可以其签约机构为首诊的定点机构。基层医疗机构不得拒绝参保人员的定点选择。

  基层医疗机构是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一级及以下社会办医疗机构。

  (二)定点期限。定点期限为一年,即每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年中变更定点的,从次年1月1日起在新定点机构按规定享受待遇。未办理变更的,自动续期。

  (三)待遇享受。正常享受居民医保待遇的参保人员,自定点之日起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对未定点的参保人员首次在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可在其与该医疗机构定点后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其享受的普通门诊统筹待遇不得超过规定的年度限额。

  (四)对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内未定点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1. 参保人员在全市医保定点的基层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社保经办机构与基层医疗机构按规定据实结算。

  2. 各区县应做好参保居民基层门诊就医定点工作,2017年应达到50%,2018年底前实现全部参保人员定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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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医保普通门诊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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