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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调整省级职工医保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相关政策

2018-02-17 08:00:01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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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优保网(https://www.shebaoonline.com/)07月27日讯,记者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为进一步完善省级职工医保制度,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我省调整省级职工医保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相关政策,政策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

  门诊特殊病慢性病范围

  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病种范围包括以下19种:1.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2.组织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3.慢性肾功能衰竭的肾透析;4.糖尿病;5.高血压Ⅲ期;6.肝硬化;7.再生障碍性贫血;8.系统性红斑狼疮;9.类风湿性关节炎;10.重性精神病;11.慢性支气管及肺气肿;12.慢性肺源性心脏病;13.冠心病;14.慢性风湿性心脏病;15.慢性乙型肝炎;16.慢性肾炎;17.中风后遗症;18.帕金森病;19.丙型肝炎。

  门诊特殊病慢性病支付政策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发生的门诊特殊病慢性病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用完后,符合规定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照用人单位缴费标准不同,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或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按规定报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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