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医疗保险早报:台州市人社局、市卫计委日前联合下发《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居家医疗护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本月起,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符合申请标准的,居家医疗护理也能享受到医保待遇。据悉,这项政策在全省尚属首例。
居家医疗护理,是指诊断明确、病情稳定但仍需医护人员继续提供医疗康复护理服务的失能、半失能人员及其家属向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医疗机构经评估符合条件,派医护人员到其居住地开展医疗、康复及护理的服务形式。
“以前参保人要获得由医保支付的医疗和护理服务,只有选择住院治疗,占用了有限的医疗资源,而且护理型床位几乎一床难求。”市人社局副局长林云初表示,今年,台州市在职工医保居家医疗护理项目的基础上,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也纳入居家医疗护理项目范畴,这是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制度性安排。
护理服务内容有明确规定
《管理办法》要求,医疗机构根据护理对象的病情需要,合理制定护理规划,安排医护人员上门服务。居家护理提供的服务应以安全有效为准则,严格规范消毒隔离措施,医疗安全应在家庭中能得到保障、治疗效果确切、消毒隔离能达到要求、医疗康复器械能拿到家庭中使用、非创伤性、不容易失血和不容易引起严重过敏的项目。
也就是说,类似于定期观察病情、监测血压血糖、一般专项护理、一般康复项目、采集并送检检验标本、吸氧机和唿吸机的使用、对病情发生重大变化病人处理、健康教育、康复指导、心理干预、临终关怀等项目,都可以申请医护人员上门服务。但居家医疗护理原则上不开展静脉输液。
《管理办法》明确,一个护理周期内(三个月),医护人员月均出诊人次不超过12次,每次提供医疗护理时间不少于30分钟。提供护理服务过程中,应有不少于一名的护理对象成年家属在场进行监护。一个护理周期期满后需顺延的,参保人员或其家属应在期满前一个月内重新提出申请。
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全覆盖
根据《管理办法》,台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台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中符合申请条件的,通过医疗机构评估与申报,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准,都能享受到基本医疗保险居家医疗护理待遇。
目前,只要是经过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备案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经过就医地社保经办机构备案的市内“一卡通”定点医疗机构,均可开展居家医疗护理服务。不过,从事居家医疗护理服务的医疗、康复及护理人员,应取得法定执业资格,且应具有与所从事的医疗、康复及护理工作相适应的临床工作经验。
有关部门也鼓励参保人员在签约家庭医生所在的基层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居家医疗护理服务。
按照规定,医疗机构所提供的医疗护理服务项目,范围不超过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的诊疗科目。
费用按住院报销比例执行
对于大家关心的报销比例问题,《管理办法》明确,居家护理期间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康复护理费用(含医护人员出诊费)及医疗康复护理时所需要使用的药物费用,由统筹基金与个人共同分担。
“统筹基金承担比例按同等级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执行。”市人社局医保处处长何善云表示,医护人员出诊费统一按100%报销比例执行。
不过,对于因工伤及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参保人员居家医疗护理费用支出,按规定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第三人承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而医疗机构派医护人员到参保人员居住地(包括养老院)开展医疗、康复及护理等服务,统筹基金予以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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