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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7月22(李云平)从内蒙古自治区政府获悉,从2010年7月1日起,内蒙古上调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据了解,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按地区分为4个档次。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为90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8.1元/小时;二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为820/月,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7.3元/小时;三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为75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6.7元/小时;三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为68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6.1元/小时。
内蒙古明确规定,调整的最低工资包含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的个人缴纳部分,不包含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为确保职工权益,内蒙古曾经于2006年10月1日、2008年1月1日两次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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