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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流动就业人员医保转移接续有新规

2018-06-07 08:00:02 无忧保

无忧保医疗保险早报:

天津市近日下发了《关于做好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在津就业的流动人员医保关系转移接续作出新规定。

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人员在天津市用人单位就业的,按照天津市有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本人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其缴费年限按照下列方法计算:流动就业人员在2001年10月(含)以前,在原就业地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视同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流动就业人员在2001年11月(含)以后,在原就业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视同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流动就业人员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男应满25年、女应满20年,并且在天津市实际缴费应满5年,退休后可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参加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申请转出医疗保险关系的,社保经办机构应依据其转移申请出具参保凭证。个人账户原则上随其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划转,个人账户余额通过经办机构转移。因故无法划转的,可根据本人申请,将个人账户资金清算给本人。跨统筹地区流动到天津市就业的人员,参加天津市大病统筹医疗保险或农民工工伤医疗综合保险的,如其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有余额,在办理转入手续后,可将个人账户资金清算给本人。

有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记录的流动就业人员,在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尚未就业或在天津市灵活就业的,可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3个月内,持参保凭证及相关居住证明, 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自缴费之日起享受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并可在申报缴费期内,继续申请下一年度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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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医保医保转移就业就业人员医保转移接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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