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医疗保险早报:
天津市下发“关于我市公务员单位和参照国家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公务员单位、事业单位等部分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以及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等问题做出了进一步的规定,并就2011年底前发生工伤的工作人员纳入统筹的办理方法做出明确规定。
2012年度内,用人单位由于参保登记、缴费核定等原因未能按时参保缴费的,在此期间发生工伤的工作人员,可在用人单位足额补缴工伤保险费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关于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若干意见》中关于公务员医疗补助制度缴费基数的有关规定,即市和区县财政统一发放的基本工资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标准确定本单位工作人员缴费基数。工作人员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时限申请工伤认定。
2011年底前发生工伤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老工伤人员),由用人单位提交工伤认定(审批)证明、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表、伤残证等原始材料,并填写《公务员单位和参公管理单位老工伤人员审核表》,于2012年6月底之前按照前款工伤认定的申报程序办理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手续。经天津市人力社保部门审核符合纳入工伤保险统筹条件的老工伤人员,由用人单位凭审核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表,到参保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职工登记,核定工伤保险待遇,并从参保之月起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后,新发生的下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医疗费和康复费、住院伙食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1-4级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廖晨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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