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医疗保险早报:
8月17日,沈阳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发布 《关于调整沈阳市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的通知》,从2010年7月起,调整沈阳市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将原执行的2008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462元,调整为200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857元。
据介绍,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通知和沈阳市统计局的数据,沈阳市2009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38576元,月平均工资为2856.75元。随着平均工资的调整,沈阳市相应调整了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
据了解,沈阳市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单位及灵活就业人员医保最低缴费基数调整具体操作办法如下: 一、各医疗保险参保单位
各参保单位于9月1日后登录沈阳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门户网站(www.syyb.gov.cn),点击《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网上申报》程序,按网上申报具体操作办法说明及要求将本单位在职人员工资信息录入至《网上在线申报核定》表中。本次调整社会平均工资采取网上核定 (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窗口不受理此项业务)。
据介绍,针对各参保单位,有关部门目前正在制作相应程序。
根据沈阳市的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按照在职职工上年工资总额的8%比例缴纳;在职职工按照本人上年工资收入的2%比例缴纳。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数之和大于单位工资总额的,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单位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人均缴费工资低于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或者无法认定工资总额的,以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
职工本人工资收入高于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职工本人工资收入低于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二、灵活就业人员
2010年7月1日后,按原缴费基数(2462元)办理参保手续的灵活就业及按照灵活就业人员政策办理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人员,应按照本人所选缴费比例及时补缴2010年7-8月医疗保险差额,并在9月扣缴医疗保险的同时补扣差额部分医疗保险费。
根据沈阳市的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可选择按上年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或6.8%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比例选择后不允许再变更。选择按10%比例缴费的,建立个人账户;选择按6.8%比例缴费的,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期间不建立个人账户,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办理退休手续后,从次月起建立个人账户。( 侯永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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