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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4月起农民工医保待遇向城镇职工看齐

2018-06-11 08:00:01 无忧保

无忧保医疗保险早报:

3月19日,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发布《关于北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从4月1日起,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将统一纳入北京市城镇职工医保范围,按城镇职工标准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城镇职工医保待遇。同时,市人力社保局还发布了《关于申报2012年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通知》,启动2012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工作,用人单位需在4月25日前完成社保缴费工资的申报工作,2012年农民工工资也将纳入社保缴费工资申报的范围。

农民工纳入北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北京市日前出台《关于北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打破了参保人员身份和地域界限,确保农民工纳入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体系,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实现医疗保险制度的统一。

农民工按城镇职工缴费标准缴费后,将和城镇职工享受相同的医疗待遇,实现四个统一。一是统一缴费办法:按照北京市职工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10%缴纳,个人按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2%和每人每月3元缴纳;二是统一建立个人账户:按照职工医疗保险规定划入个人账户并计算缴费年限;三是统一医保待遇:定点医疗机构的选择和医保待遇标准与城镇职工相同;四是统一持卡就医:农民工参保后可领到社保卡,实现持卡就医。

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农民工办理相关手续

《关于北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实施后,原有用人单位按上一年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按1%为比例的农民工缴纳医疗保险政策,不再执行。从2012年4月1日起,对以前按1%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农民工,用人单位也须按规定申报其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并依此标准按《通知》政策缴纳医疗保险费,不得瞒报和漏报。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时间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从2012年4月起统一按照单位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2012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

《通知》实施后,农民工与其他参保职工一样可以选择4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用人单位需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或“网上申报系统”,为参保农民工办理定点医疗机构变更手续。变更后,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将为用人单位统一打印《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领卡证明》。

用人单位向区县社保经办机构提交外埠农业户籍职工的二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符合条件要求的照片及信息登记表等相关材料,即可为农民工办理社保卡,实现“持卡就医,实时结算”。

4月起,农民工在未领取社会保障卡期间,可持《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领卡证明》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先行垫付,领取社保卡后,再由用人单位携带其社保卡、医疗费单据、处方到区县医保中心进行手工报销。

社保缴费工资申报截至4月25日

近日,市人力社保局发布《关于申报2012年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通知》,启动2012年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工作,要求用人单位在4月25日前申报2012年度社保缴费工资,以单位职工2011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依据如实申报。2012年,为方便申报社保缴费工资,用人单位通过网上申报的当时即可以完成申报过程,无需再到社保经办机构提交报表。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时间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也将按规定从2012年4月起统一按照单位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2012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

具体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方式,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软件或通过网上申报系统申报。2012年,为了方便企业,提高工作效率,此次申报与以往有所不同:用人单位通过子系统软件申报的,只需打印《北京市2012年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汇总表》即可,无需再打印明细;通过网上申报的,当时即可完成申报过程,无需再到社保经办机构提交报表。

《关于申报2012年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通知》还明确,在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和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等社会保险代理机构以个人身份存档,而且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须按时到社会保险代理机构办理申报手续。未按期办理申报手续的,2012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档次将依据本人上一年度的缴费基数档次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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