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医疗保险早报:根据《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2018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宜政发〔2018〕7号)、《2018年安庆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宜人社秘〔2018〕145号)和2018年民生工程目标责任书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目标任务
对我县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非从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进行制度安排,2018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人数达到2.55万人;参保个人缴费标准达到国家规定;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基金支付比例稳定在75%左右。
(二)基本原则
1.医保基金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原则。
2.属地管理原则。筹资、保障水平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
3.住院和门诊统筹相结合的原则。以住院费用统筹为主,兼顾门诊慢性病、普通门诊费用。
4.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资金主要来源于各级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实行费用分担机制。
5.统筹安排的原则。做好居民医保与大病保险、城乡各类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
二、具体内容
(一)覆盖范围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除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镇居民。具体范围按照2018年省人社厅、财政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和《关于做好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合)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宜人社秘〔2015〕137号)文件执行。
(二)资金筹集
1.个人缴费。居民医保实行按年缴费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省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确保基金应收尽收。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对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参加居民医保给予缴费补助。
2.财政补助。2018年居民医保各级财政补助标准在2017年的基础上提高40元,达到每人490元,(中央财政承担356元,省财政承担119元,县财政配套不低于15元)。
3.困难群体补助。根据《关于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医疗扶助工作的通知》(皖卫办〔2014〕6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民社救字〔2017〕112号) 、《关于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通知》(宜人社发(2017)5号)等文件精神,人社、财政部门要加强与民政、卫生计生、残联等部门协调配合,全面落实困难人员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补贴政策,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15年底以后脱贫或未脱贫人员)、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残人员家庭个人和已故离休人员的配偶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县财政给予全额补贴,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全额代缴,确保困难人员全部参保,其中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由各地扶贫办负责确认,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由民政部门负责确认,重残人员家庭由县残联负责确认。
4.资金拨付。财政部门建立完善居民医保的财政补助机制,将财政补助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并保证及时、足额到位。居民医保财政补助资金要直接划入地方财政专户。财政补助资金审核结算办法按照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097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参保缴费
1.参保登记。根据《关于印发〈安徽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六统一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医改办〔2018〕1号),居民原则上在户籍地或居住地的社区办理参加居民医保登记手续。在校学生可以统一在其就读的学校办理参保登记。宗教教职人员可以凭相关证明材料在其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参加居民医保。
新生儿实行“落地”参保政策。按照当地政策规定,新生儿在办理“落地”参保手续后,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结合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开展,全面掌握各类人员参保情况,针对性做好参保工作,确保应保尽保。加强与卫生计生部门联系,做好居民医保参保信息系统与新农合参保信息系统对接,实现参保数据信息比对,避免重复参保。
2.费用征收。参保居民个人缴纳的医保费用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具体按照省地税局、财政厅、原劳动保障厅、民政厅、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联合下发的《关于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费征收工作的紧急通知》(皖地税〔2007〕229号)执行。
(四) 待遇水平
1.普通门诊待遇。参保居民在基层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合规普通门诊医药费用,基金支付比例不低于50%。
2.住院保障待遇。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稳定在75%左右。要进一步拉开不同层级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基金支付重点向基层医疗机构倾斜,引导参保群众在基层协议医疗机构就医,促进分级诊疗。
(五)保障周期
居民医保保障周期统一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切实解决好参保居民缴费与待遇享受衔接问题,确保参保居民医保待遇不受影响。
三、统筹层次
居民医保实行市级统筹,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目录管理,统一定点管理,统一经办服务流程和医保信息系统。
四、医疗保险管理
(一)医保基金管理。居民医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统一管理,单独列账,专款专用。财政部门要按照核定的财政补助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居民医保基金财政专户。人社部门要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健全完善基金财务制度,规范基金核算和管理,加强基金风险防范和运行预警,将基金结余控制在合理的水平;健全完善医保内控制度,促进医保工作规范、透明、高效运行;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防止挤占、挪用、骗取医保基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确保基金安全。
(二)支付方式改革。进一步强化基金预决算管理,全面落实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为基础,以促进医疗机构规范行为、控制成本、合理收治为目标,重点推进按病种付费、按床日付费和按人头付费等多种医保付费方式(对于精神病、安宁疗护、医疗康复等需要长期住院治疗且日均费用较稳定的疾病,可推行按床日付费;依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统筹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开展,稳步推行门诊按人头付费,明确按人头付费的基本医疗服务包范围和内容)。
(三)医疗服务监管。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居民医保实际情况,完善居民医保医疗服务管理的相关政策,合理确定居民医保医疗服务范围;加强和完善医疗服务协议管理,督促协议内容落实,强化对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医保政策行为的考核,将考核结果与医保基金支付挂钩,对医保协议机构实行动态的准入退出机制;全面推进医保智能审核和实时监控建设,提高对医疗服务的监管水平。继续做好医保医师服务监督制度,促进医务人员诚信服务。
(四)经办管理服务。人社部门要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运用“互联网+人社”等信息化手段,优化参保缴费、就医及备案、报销等手续,做到经办业务公开透明、方便快捷、科学高效。
要根据医疗保险事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医保经办机构能力建设,通过经办体制改革创新、加强社区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建设、购买服务、人员培训和提升医保信息化水平等方式,进一步提升经办管理和服务能力。
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做好相关经费保障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切实提高居民医保民生工程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大局观和责任感,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配合,做好督查指导,抓好贯彻落实,精心组织实施。
(二)加强基础工作。进一步做好居民医保基础工作,确定专人负责,按要求做好月度和信息报送工作。健全完善参保信息数据库,准确记录并及时更新参保人员姓名、证件号、身份状态、参保情况和联系方式等基本数据,并按省、市、县民生办要求做好社情民意调查数据报送工作。
(三)做好舆论宣传。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继续强化居民医保民生工程宣传,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宣传的同时,要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学校、医疗机构、经办机构等宣传主阵地的作用,全面宣传城居民医保政策内容、参保和就医结算程序、典型案例及实施成效等,提高宣传的针对性,积极引导广大居民参保续保,进一步提高城镇居民医保知晓度和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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