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医疗保险早报:第四年龄段
缴纳基本养老金,自愿选择档次;Ⅰ档1500元/年,月领取标准为低保1.3倍;Ⅱ档1000元/年,月领取为低保标准;距73周岁年数一次性足额缴费,下月起享受相关档次待遇
医疗保险
第一、四年龄段
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三年龄段
城镇医疗保险办法参保,享受5年补贴,标准为缴费基数3%
用人单位按城镇医疗保险政策办理相关手续,享受5年补贴,补贴标准为3%
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被征地农民,可自由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表2娄底经开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相关标准
2.2.2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
娄底经开区针对出现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出台了一系列社会保障办法,推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切实维护其利益,维护经开区的稳定和发展。土地换保障依然是娄底经开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点,面对被征地农民养老问题,娄底经开区针对不同的被征地对象制定了相应的保障办法,进入养老阶段的农民由政府统一安排将征地补偿费用的部分划拨为养老保障金,并分期发放;针对年龄尚未达到养老阶段的被征地农民,由个人一次性和分期缴纳养老保障金;政府和集体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金提供一定的补助,提高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额度;土地征收前后纳入农村和城市低保的被征地农民由集体和政府为其承担大部分养老保险金,减轻被征地农民的经济负担和养老压力;建立多层次多标准的社会保障金缴纳制度,为被征地农民提供了立体可选的社会保障方案。
娄底经开区在结合本地实情的基础上确定社会保障基金的缴纳标准,针对被征地农民的不同群体确定不同等级的社会保障金缴纳额度,并对社会保障的最低标准进行了明确的规定,需达到最低生活标准的120%。由于被征地农民在土地征收的过程中具有各自不同的情况,土地征收数量也具有一定的差异性,因此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需求也应具有一定的动态差异,对于土地已经被完全征收的农民而言,其社会保障金额度的测算则要按100%的需求进行。同时社保资金筹集过程中充分发挥个人和集体的作用,实行个人缴纳、集体补助的方式,并充分尊重个人意愿,对不愿参与社会保障的农民,发放一次性征地补偿款,但作为集体补助的社会保障基金部分不予发放。
娄底经开区在社会保障方面的探索充分尊重本地实情,在国家政策和法规范围内制定社会保障政策和制度,使广大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之中,解决了被征地农民发展的后顾之忧,有效维护了经开区社会的稳定和推动了经开区的发展。
2.2.3建立系统的被征地农民政策办法体系
在城市化和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娄底市在国家征地、社会保障等相关政策法规之下结合本地实际推出一系列的政策办法,以推进区域内的发展。娄底经开区肩负着娄底市乃至相中地区经济转型和发展引擎的重任,在经开区建设的过程中受到高度重视,制定了大量的政策规章对经开区建设、土地征收、被征地农民的就业与在就业、社会保障等一系列问题进行规范,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利益,全面的政策规章使得各项工作有章可依、有制可循,为娄底经开区的发展铺平了道路。
2009年
《娄底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办法》
2010年
《娄底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2011年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市辖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1年
《关于娄底市市辖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若干规定》
2011年
《娄底市市辖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
2012年
《娄底经济开发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方案》
娄底经开区社会保障相关政策办法
3.3娄底经开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面临的问题
3.3.1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目前,上至国家层面,下至地方政府都制定了一系列适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政策和办法,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和发展提供了保障途径,有效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国家在相关的社会保障政策中明确规定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和养老保障水平必须达到或高于本地区的居民最低保障标准,土地征收使得被征地农民转变为市民,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保障。然而,地方政府在执行社会保障政策时大打擦边球,对其基本生活和养老保障依然按照农村居民的标准予以确定,远远低于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断上升的生活成本降低了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质量。按照现有政策,新被征地农民和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存在巨大差距。没有补建补缴进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的老被征地农民只享受100元/月的养老补助金,且没有合理的待遇增长机制,其待遇与新被征地农民存大几倍差距,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一旦启动,会引起老被征地农民提高社会保障待遇诉求的反弹,可能引发大规模利益诉求的上访事件。
由此可以看出,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免除了被征地农民生活与发展的后顾之忧,政策执行的落实与否以及新旧政策之间的衔接都直接关系到被征地农民应有的利益能否得以实现,充分体现了社会保障政策落实执行的重要性。
3.3.2社会保障管理权责有待进一步厘清
娄底经开区社会保障虽然建立了联系会议制度,较为充分的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但具体到业务经办,因涉及部门多,且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情况复杂,标准很难确定。我市将被征地农民范围确定为集体土地被征收后人均耕地少于0.2亩,在实际操作中很难把握,虽然明确了征地部门对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的责任,但认定部门没有设立相关机构,也没有明确经办人员,认定责任实际落到了不参与征地的业务经办机构一家,权责不对等,准确性很难把握。拿我区的情况来说明,管委会联席会上定好的各部门各斯其职,国土征迁负责人员审定,要求办事处国土所、经管站等初审,但到了办事处一级就全落到了劳动站,乡级国土和征迁基本没参与,从村、街道到区级的工作全由人社局的人包办。
经开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在当前的大环境下很难落实编制、人员和经费。我区的情况是,虽然批准成立了机构,但单位法人是由人社分局人员兼任,2名工作人员从其他单位借调,聘用了1名合同工。运行三年来,先后有3人离开,2人新进,人员变动大。没有统一的业务软件系统,台账基本手工操作,与基金监督管理一事两岗两审的要求有较大差距,是社保经办机构中最薄弱的一支,增大了社会保障基金的风险性。
3.3.3社保基金不足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主要由征地补偿款、安置费以及政府转让资金三部分组成,其中前两部分是其资金的主要来源。我国现阶段对社保基金尚未形成统一的规定,不同的地区有着各自不相同的做法,有的地方直接从征地和安置补偿费中划拨相应的社会保险金到社会保险机构,有的则是由个人、集体以及政府共同承担,且前两者是社保基金的主要来源,地方政府财政只承担其中的很小一部分。由此可以看出不论是上述何种社保基金缴纳方案,社保基金的绝大部分都由被征地农民都承担。
娄底经开区依照相应的土地征收政策办法制定相应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于经济实力和区位因素的影响,其赔付标准和全国其他城市和地区一样都处于偏低水平。2009年至今,开发区投资公司欠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3.26亿元。欠缴的保障费都属于政府欠费,因新被征地农民不能享受待遇,至使大量资金结存在账户上,在经济开发需要大量资金的情况下,为有效盘活资金,娄底经开区政府在做出待遇支付财政兜底的承诺后,欠缴巨额保障费。经开区成立至今已有20余年,一廊五区的功能定位使得土地征收由于时间和利用类型的不同存在不同的补偿标准,被征地农民获得的土地赔偿款差异巨大,受社会经济发展和物价因素的影响,征地补偿款难以保证其长期的生活和发展需要。经开区采用个人、集体以及地方财政三方共同承担的社保基金缴纳模式,被征地农民承担绝大部分社保资金,在征地补偿标准较低的情况下,被征地农民社保缴纳能力极其有限,政府补贴不足也进一步加剧其对缴纳社保基金的抵触情绪,严重影响了被征地农民社保基金的缴纳率。
3.3.4被征地农民就业率偏低
农民在土地被征收之后就不能称之为完全意义上的农民,同时长期以来形成的稳定生活发展来源也被切断,要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发展就必须将其再就业作为解决问题的根本出发点。从娄底经开区的现实情况来看,虽然经开区以及市政府为解决经开区建设所带来的被征地农民就业问题做出了大量努力,但由于被征地农民自身原因或者外部因素的影响,就业现状还是不容乐观,被征地农民就业率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娄底经开区的一廊五区建设使得被征地农民全部离开土地,且经开区在招商引资的过程中注重对高中端产业的引进,相关的工业区、教育区以及娱乐休闲区都对从业人员能力和素质提出了一定的要求。而受历史和现实因素的影响,经开区被征地农民素质和能力存在普遍偏低的情况,致使大量的被征地农民难以向二三产业转移,出现用人单位招聘难和被征地农民就业难的双难局面。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不断升级转型,对劳动力的需求不断下降,也在一定程度加大了被征地农民的就业难度。娄底经开区占地70余平方公里,在建设的过程中征收大量土地,原有的农村劳动力被释放却无法实现转移,造成劳动力闲置,使得被征地农民就业率偏低。
3.4娄底经开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存在问题的原因
3.4.1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完善
我国各级政府虽然制定了一系列的社会保障条例和办法,但总体而言,社会保障尚未形成一个整体而完善的体系,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就更加处于起步和摸索阶段。社会保障政策和制度具有很强的碎片特点,缺乏统一的制度设计和规划,相关的政策在发展的历程中扮演着消防员的角色,长效机制尚未建立。同时,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配套的相关制度和措施也有待进一步完善,不同制度之间的衔接不足,难以形成制度合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有待于进一步加强。
娄底经开区虽然初步建立起了一个可行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框架,对其基本生活进行有效的保障,并提供就业指导与培训,但与具有社会学、福利型、公平性以及互助性的社会保障还有很大差距。从经开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与政策的现状来看,土地征收制度、征收赔偿安置制度以及社会保障制度尚未有效结合,养老、医疗、教育以及发展等问题在土地征收和赔偿制度中尚未得到体现。与社会保障相配套的融资制度、监管机制以及法律法规都还不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建设还存在很大的不足,从根本上造成了经开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平低下的现状。
3.4.2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意识薄弱
我国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的农业大国,传统文化尤其是孝文化将整个家庭以血缘关系紧密联系在一起,土地养老和家庭养老的方式在农村地区依然根深蒂固,同时也是农民最能接受的方式。
土地征收之后,农民失去了土地转为市民,然而原有的思维方式和生活方式并没有随着土地的失去而改变,养儿防老的家庭养老思维依然存在,对政府提供的社会保障难以接受。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长期主导着农村生活方式,被征地农民对社会保障缺乏必要的认识,加之政策的解读尚未达到农民的理解程度,导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意识薄弱。意识对实践有着重要的发作用,被征地农民缺乏社会保障的意识便缺乏参保的动力,从主观方面导致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平低下。
第3章完善娄底经开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对策建议
3.1科学确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原则
3.1.1坚持政府主导的原则
人类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是人与人之间互助的结果,以人的互助本能便能构建起朴素的和谐社会,然而伴随着社会的进步以及城市化、工业化的迅猛发展,尤其是被征地农民这一群体不断扩大后,公众之间朴素的互助已经难以满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需要。加之市场经济内在的逐利性,市场手段对公共利益存在着市场失灵的情况,市场机制对解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这一具有极强公共性的问题面临着众多的困境,难以发挥出有效和积极的作用。因此,解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的重任自然落到了政府的肩上,同时也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通过政府主导利用看得见的手为被征地农民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保障机制,切实解除被征地农民的后顾之忧。
政府代表着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坚持政府主导原则,通过对制度设计、征地程序以及征地政策等方面不断完善,进一步明确政府的角色定位,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和提升保障水平,维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益。政府行使国家权力,法律和整个国家为其提供了坚强的后盾,加之我国的公民社会发育还不够成熟,政府在社会生活中有着无可代替的权威,坚持政府主导的原则可以迅速建立起较为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并提供有力的财力、物力和人力支持,推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的解决和提升社会保障水平。
由此可以看出,娄底经开区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政府部门必须进一步明确自身的角色定位,制定相关政策主导土地的征收,促进土地征收的市场化以及征收过程的阳光化。以经开区党委和管委会为主导,颁布相关政策和规章制度,建立具有娄底经开区特色的征地制度体系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之中,提升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平。
3.1.2就业与保障并重原则
就业是民生之本,只有保证被征地农民的就业与再就业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其社会保障问题和促进其生活水平的提高。2005年底,国家通过和出台了《中国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突出强调了被征农民就业与再就业的重要性,将征地安置补偿、社会保障以及就业与再就业作为解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三大着力点,逐步形成就业与社会保障两手抓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机制。
娄底经开区党委、管委会在面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这一问题时必须坚持就业与保障并重的原则,不仅要落实和完善相关的社会保障政策和制度,还要注重被征地农民的就业与再就业问题。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为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同时,经开区党委、管委会通过与经开区入驻企业以及全市其他用人单位协调,针对被征地农民提供更多的工作岗位,开办相应的就业培训班提升被征地农民的岗位竞争力和就业技能,提高就业率。坚持以社会保障保基本生活,以就业保发展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针,不仅解除了被征地农民的后顾之忧,同时也提高了收入水平,切实提高经开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平和生活水平。
3.1.3统筹城乡均衡发展原则
西方国家在推进福利国家建设的进程中虽然面临着一些困境,且各国福利政策存在一定的差异,但具有鲜明特点的平等、公平思想在福利全民化和城乡等同化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美国、加拿大以及日本等国相继出台一系列的政策措施推进本国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体化,确保农民与市民共同享受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由此可以看出,打破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二元结构,实现城乡一体化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
由于历史和现实方面的原因,我国具有明显的城乡二元结构,经济的二元格局导致了社会生活各方面的二元分化,在这一基础之上形成了界限明确的城市社会保障体系和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随着我国政治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和谐社会、中国梦等指导思想的提出,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实现一体化是我国建立全民均衡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发展方向。我国农村人口众多,短时间内难以建立起覆盖全体农民的城乡一体化社会保障体系,而被征地农民目前作为介于农民和市民之间的一个特殊群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均衡发展是实现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的重要突破口,将推动我国城乡一体化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
娄底经开区以两个街道为主干,下辖行政村较多,加之新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时间较晚,经开区辖区内的成员由两种不同的社会保障体系所覆盖,或者部分成员在土地征收时并没有社会保障。解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必须避免经开区内出现农保和城保并存的局面,使被征地农民享受相同的社会保障待遇,实现经开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一体化,提升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平。
3.2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
3.2.1建立健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
老有所终,老有所养在我国文化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年老者的生活状态直接体现着一个国家和社会的发展程度。随着经济和社会的迅速发展,传统的以孝为纽带的家庭养老体系受到极大挑战,土地的征收使得土地养老消失,养老逐渐由家庭问题演变成社会问题。因此,养老保障制度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一环,对解除被征地农民的后顾之忧以及维护社会稳定有着重要意义。
由于被征地农民自身所具有的特殊性,其养老保障制度的设计也应于土地征收制度相结合,在制度设计的过程中秉承政府、集体和个人共担责任,制度和资金可持续的原则。土地征收的过程中,资金补偿是政府和土地使用单位最为常见的赔付方式,养老保障制度设计应充分考虑这一现实特点,将安置补偿款划分为一次性补偿和养老保险费用两大部分,养老保险费用由政府部门划归养老保险单位统一管理,按被征地农民年龄提高不同标准的养老保险费用缴纳比例,在土地征收的同时把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体系之中。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同时要根据不同的对象提供差异性的养老保险模式,以满足不同群体对养老保障的需求。坚持政府、集体和个人负担相结合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筹资方式,在保障被征地农民最低生活水平的基础上为不同参保意愿的群体提供不同等级的缴费模式,满足养老保险缴费所存在的差异性。完善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行机制,建立健全财务核算、审计监督等相关的监督管理制度,确保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时刻处于监督之下,防止资金流失。
娄底经开区应充分利用土地征收的契机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体系之中,在国家和地方政府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的前提下制定符合经开区实情的养老保障政策,推动养老保险缴费的层次化发展,建立和完善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运行机制,确保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和增值。充分发挥经开区作为娄底市经济引擎的优势,提高被征养老保障水平,进而提升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
3.2.2完善被征地农民医疗保险制度
完善的医疗保险制度不仅缓解了人们看病贵,看病难的问题,减轻了人们的经济负担,同时也为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提供了人力支持。当前,我国尚不具备建立覆盖13亿人口的城乡一体化高水平医疗保险制度的条件,医疗保障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的重要方面,价值被征地农民几乎存在于全国所有城镇,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体系的阻力较小,同时也成为我国逐步建立城乡均等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突破口。
被征地农民是在新时期出现的社会特殊群体,有着自身的特点,在建立被征地农民医疗保险制度的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其自身特点,不能完全借用城镇居民医疗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被征地农民失去土地的持续性保障,安置补偿款对其医疗需求难以提供长期稳定的保障,建立和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医疗救助制度以及医疗救助基金为其医疗需求提供长期的资金保障。借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立被征地农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以个人、集体和政府共同出资的方式建立被征地农民个人医疗保险基金,为可能出现的医疗需求提供资金保障。完善医疗保险基金监督机制,确保被征地农民合作医疗资金的安全性。完善的被征地农民医疗保障制度对被征地农民的生体健康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减轻了被征地农民的医疗负担,防止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的情况出现。
因此,娄底经开区在解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的同时必须完善被征地农民医疗保险制度,将其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体系提高医疗保障水平,进一步健全医疗保险资金筹措和管理机制,逐步建立起覆盖全区的均等的医疗保障体系,为被征地农民的身体健康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3.2.3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制度
被征地农民在土地征收的过程中改变了原有的社会角色,失去了原有的劳动载体,同时征地也释放出大量的农村劳动力。就业是民生之本,因此积极探索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符的就业机制,进一步建立起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制度,为广大的被征地农民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对其长期的生活和发展提供稳定来源。
我国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经济体制,提供被征地农民就业机会和促进其再就业的重任自然而然落到了非公有制经济身上,非公有制经济的繁荣与发展直接决定其所提供就业岗位的数量和质量,使被征地农民转向二、三产业。土地的征收伴随着城镇化的发展,同时也是经济发展的重要表现,被征收的土地除用于城市建设外还有众多的工业用地,娄底经开区是以娄底市及周边地区经济引擎的定位而建立的,一廊五区的功能区划分引入大量的企业入驻经开区,通过与企业签订用工协议,发挥经开区企业集聚优势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就业问题。完善的就业保障制度不仅需要大量的就业岗位,同时劳动者技能的提升也必须纳入考虑的重点,发挥地方高校和职业技术学校优势,为被征地农民开展不同类型的短期就业、创业技能培训,提升其自身素质和能力。根据被征地农民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就业、创业优惠政策,为创业人员提供一站式的创业服务,降低创业门槛和难度,制定相应的减免税收和信贷扶持政策,鼓励因经开区建设而出现的被征地农民创业,提升其创业成功率。以街道、安置小区为单位,建立就业与再就业服务点,构建起用人单位和被征地农民之间的桥梁,降低被征地农民就业成本,并增强就业的针对性和成功性。
建立完善的就业保障制度不仅解决娄底经开区当前所面临的被征地农民劳动力过剩的问题,同时还能为被征地农民提供稳定的工作岗位,为其生活、发展、医疗以及养老提供稳定可持续的经济来源,提高被征地农民的自我保障能力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能力,提升娄底经开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平。
3.2.4完善被征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由于娄底经开区土地征收时间跨度大,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前期被征地农民所获得的征地补偿购买力不断下降,造成了部分就业与再就业不理想的被征地农民生活发展条件逐渐困难,原有的生活水平难以维持甚至逐渐沦为城市贫民。因此,迫切需要建立一个与养老保险制度和其他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的被征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水平。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覆盖对象不是全体被征地农民,而是土地征收后因各种原因所致贫、返贫的被征地农民,合理界定保障对象是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首要任务,经开区管理机构要科学合理的确定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适用对象,使生活水平低于国家和地区规定的被征地农民无条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经开区制定被征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结合经济发展情况、被征地农民生活需要、地方经济实力和财政承担能力等经开区实际,科学合理的划定相应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保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切实有效的基本生活保障。在原有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政府是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主要承担者,因此财政实力的强弱决定了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高低以及持续性,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政府的财政负担,娄底经开区在建立被征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时应充分发挥经开区社会资产聚集的优势,吸收社会资金进入社会保障领域,为被征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注入大量资金,建立起政府与社会合作性的被征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解决经开区被征地农民的生活问题。
4.3健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相关配套制度
4.3.1完善征地补偿机制
土地换保障理论对我国土地征收有着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原有的土地保障对被征地农民有着全面的保障,然而土地征收后不完善的补偿机制瓦解了土地保障体系,而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机制尚未建立,极大影响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平。我国现行的土地征收制度导致了土地赔偿标准较低和安置方式单一的现状,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在土地征收过程中还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完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实现补偿标准的科学性和征地安置模式的多元化,最大限度的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利益,提升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平。
娄底经开区在征地过程中依据国家相应的规章制度进行,补偿标准偏低以及安置方式单一的问题也同样存在于经开区的征地过程中。土地征收赔偿需要对土地价值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估,结合经开区实情建立土地评估制度,运用科学的评估方法和市场机制并充分考虑经开区经济引擎地位所带来的土地附加值,对被征收土地价值进行科学评估以确定补偿标准,不仅将土地的现有价值纳入资产评估之中,还要充分考虑土地征收后的增值因素,确保被征地农民获得土地增值利益的分配部分。娄底经开区对被征地农民的安置主要采取住房安置以及现金补偿的形式,为被征地农民提供住房保障,虽然解决被征地农民的住房问题,但却不能确保被征地农民长期的利益,并进一步造成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困境。从国内外的经验可以看出,娄底经开区必须改变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方式单一的现状,实现安置方式多元化以及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与融合,对被征地农民现有的生活水平以及长远的发展都进行有力的保障。娄底经开区70余平方公里的面积有着6万余人口,不同的家庭以及社会群体在土地征收的过程中有着不同的需求,单一的征地补偿方式无法满足被征地农民的需要,对社会保障、货币、住房、土地入股以及就业等补偿安置方式进行探索,建立起满足被征地农民需求的多样化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
结合娄底经开区实情建立土地评估制度和完善安置补偿机制,征地补偿标准的提高最大限度维护了被征地农民的利益,多元化的土地安置补偿机制给予了被征地农民更多的选择方式,不仅提供资金补偿同时也将其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提升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平。
4.3.2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我国土地属于国家集体所有,广大的农民只有土地的使用权而无所以全,在土地征收的过程中政府既是所有者也是管理者,追求征地利益的最大化的目标导致土地赔偿标准的偏低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切身利益,改革农村土地制度建立起完善的土地产权制度对于改变现阶段存在的征地乱象有着重要意义。
农民所拥有的土地权利一直未得到明确的界定,农民在土地上处于一个尴尬地位,确保农民的土地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以及处分权的落实到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对促进土地制度改革和保障被征地农民利益有着重要作用。改革和完善现行土地制度以及相应的配套制度措施,完善土地产权制度,通过土地租赁、流转以及承包等一系列方式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增加农民收入水平,进而提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平。
4.3.3加快户籍制度改革
户籍制度不仅在经济、教育上造成了城乡差异的同时造成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城乡二元分化,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严重滞后与城市的社会保障体系其保障水平差异巨大,农村地区成为城市化、工业化和现代化的牺牲品,未能得到政府和社会的重视与关注。
作为户籍制度核心功能所衍生出的社会保障差异,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起步晚、保障低,广大农民没有享受到社会发展进步的成果,亟需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建立统一的居民户籍制度。由于现行户籍制度的长期影响不可能在短时间内消除,政府部门应逐步加大对农村地区的扶持力度,渐渐消除心理上存在的城乡户籍差异。消除不同区域的户籍管制,消除户籍带来的限制就业以及社会保障缺陷,使户籍成为一个人身份的界定而不是区域标签。户籍制度改革破除了农民与市民的身份界限,推动被征地农民与市民并轨,消除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市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户口障碍,有效实现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提升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平。
4.3.4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法律援助机制
被征地农民失去土地对其生活发展提供的保障之后逐步沦为社会弱势群体,被征地农民由于自身素质有限,其法律意识和能力也存在很大的不足。加之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以及土地征收规范和社会保障法律的缺失,在土地征收的过程中存在着种种问题,被征地农民利益得不到法律保护,或者法律意识薄弱,上访甚至恶性群体性事件代替了法律维权。
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法律援助机制,首先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障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土地产权、政府征地权、社会保障以及土地救济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被征地农民维权有法可依,法律不仅为其征地补偿提供依据同时也维护其享受社会保障的利益,以法律规范政府和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利益。其次,为被征地农民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提供法律咨询甚至律师服务,使被征地农民维权以法律武器代替上访和群体性事件。最后,吸纳法律工作者参与到土地征收的过程之中,以法律监督政府行为并提出相应的法律意见和建议。建立起完善的法律救助机制可以促使被征地农民以法律武器得到其应享有的社会保障,改变原有单一的补偿机制,全方位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利益。
4.3.5建立社会保障宣传制度,提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意识
意识对行动具有能动的反作用,我国面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以及社会保障水平较低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被征地农民的参保意识较弱,甚至对社会保障存在一定的抵触心理。在土地保障基础上形成的家庭养老方式在广大农村根深蒂固,农民对社会保障的认同感较弱,导致了社保基金缴纳率低,在征地补偿的过程中,广大被征地农民更愿意接受一次性的现金赔付,而不是将赔偿款划拨一部分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之中。因此,要解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和提升其社会保障水平,必须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使广大被征地农民从心理上接受社会保障制度。
政府部门加大对社会保障的宣传力度,通过传统媒体、网络、自媒体等多样化的传播渠道对社会保障知识进行普及,使广大被征地农民相信社会保障制度是一项惠民利民工程,同时明确参加社会保障的必要性。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利用征收洽谈的契机向被征地农民宣传社会保障的有点,在土地征收赔偿款发放之前使广大被征地农民认同社会保障制度,进而提升其参保意识。将社会保障教育纳入课堂,使受教育的学生更早接受社会保障制度,认同社会保障制度,从小树立起社会保障意识。在被征地区域利用村务公开栏对社会保障制度进行全面的宣传,让被征地农民直观的了解社会保障制度的有点,从而提升参保意愿。
完善的宣传机制使得被征地农民更加了解社会保障制度,打消参与社会保障的疑虑,进而提升其参保积极性,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便得以有效运转,提升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平。
4.4健全社会保障管理体系,实现制度的衔接
娄底经开区目前存在着权责不对称以及监管乏力等现象,要提升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水平,健全完善的社会保障管理体系则是前提和基础,实现不同制度以及新旧制度之间的衔接,只有理顺了管理部门的权责关系,形成有效的制度合力才能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利益。
4.4.1衔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就娄底经开区的实际而言,被征地农民实现了洗脚上楼的期望,但由于其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以及城市生存技能的缺失,被征地农民逐渐出现生活状况存在难以为续的现象。2013年,我区启动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允许按2008年的基数补建补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但受当时民间融资疯狂和政策执行时间短暂,老百姓没有吃透政策的影响,参保率很低。回过头来看,如果给所有人都补建补缴养老保险,他们是能得到比较好的养老保障的,现在就有很多被征地农民后悔当初没有补建补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依托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由政府提供一定的优惠政策,降低补缴基数,让被征地农民以补建补缴的方式参保,实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有效衔接,提升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平。
4.4.2合理推动新旧制度衔接
由于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升,我国土地征收政策也处于一个动态的变化过程中,新制度有着更为完善的社会保障机制措施,各项补偿也存在较大的差异。因此,新制度出台的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旧制度形成的负面影响,并进行一定的制度补偿,使原有的被征地农民在一定条件上也能享受新政策所带来的制度福利。经开区在制定社会保障相关政策的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经开区20余年来土地征收制度的不公平现象,对原有的被征地农民进行制度性的补偿,使不同时间短被征地农民的补偿标准差距存在一个合理的范围之内,实现前后政策的平稳衔接,或将新政策覆盖老被征地农民,或提高老被征地农民待遇。
4.4.3完善经办机构管理体系,提升监督效力
娄底经开区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存在较为明显的权责不分和监督乏力等现象,极大的阻碍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业务的推进,同时也为损害被征地农民利益埋下了隐患。
经开区进一步完善联系会议制度,保障联席会议制度有效实施以及其在社会保障问题上的决定性地位,明确不同部门之间的职责,赋予各部门与责任相当的权力,实现权责对等。针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设立相关机构部门,明确相应的经办人员,使相关的行政责任落实到具体的部门和个人,提高行政的准确性。
加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管理部门的监督机制建设,充分发挥政府内部监督、公众监督、社会监督以及媒体监督的作用,确保经开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的公开透明,保证基金的安全性。完善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管理体系厘清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和人员权责关系,对基金监督有着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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