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医疗保险早报:对于第一、第二种情况,一般不会发生委托代办人员要求确认双方劳动关系的争议。但是对于委代办工,目前经常发生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争议,国家至今并无相应的权威规定,各地处理的标准、办法也各不相同。
委代办工的主要特点。1.在邮政企业开设的营业场所内办理业务,全部的生产资料均由邮政企业提供;2.接受统一培训,参加邮政企业考评;3.统一穿着邮政企业制服,遵守邮政企业的规章制度,对外以邮政企业名义开展业务;4.按照邮政企业规定作息时间与邮政企业的正式员工混岗作业。很显然,邮政企业与此类委代办工之间的关系显然不符合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
邮政企业普遍存在与此类委代办工签订代办邮政业务合同的问题,导致委代办工无法享受劳动法律法规对劳动者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等方面的社会保障,以至于委代办工超时工作没有加班费,不享受最低工资待遇,不享受职工工伤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委代办工被随意解除劳动合同而没有任何经济补偿,委代办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保护,邮政企业对此类委代办工的管理与正式员工无异,只是一纸委代办合同决定了委代办人员的命运。邮政企业与以规避劳动法律形成的委代办工之间实际是事实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当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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