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酉阳县失业医疗保险制度发展及存在的问题

2018-07-08 08:00:01 无忧保

无忧保医疗保险早报:从1986年开始,失业保险制度建立已有28年,失业保险在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和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就业形势的不断变化和失业保险基金规模不断增加,现行失业保险制度的局限日益凸显,如何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预防失业的功能,成为一项急需解决的问题。

酉阳县失业保险制度发展历程

1986到1993年,重庆市酉阳县失业保险征收对象仅为国营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全民所有单位及合同制工人的机关事业单位,收缴的基金,全部用于特困企业职工基本生活费和送温暖活动,没有救济金支出。

1995年8月1日起实施个人缴费。1996年失业保险工作不断巩固完善,把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拓展以及商贸股份公司纳入失业保险范围,为82名职工办理了失业保险投保手续,享受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同等待遇。当年全县参加失业保险人数达8405人,失业保险征收25.44万元,失业保险金支出14.58万元,失业救济金支出5.23万元。1999年,把城镇所有企业包括集体、外资、事业单位、私营、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失业保险征收范围,提高缴费比例,失业保险金实行全市统筹,统一调剂使用。

2000年各企业、部分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参加了失业保险,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同时按市政府明确规定,随着失业人员、下岗人员的增多,收缴失业保险金不够支出,采取三条硬措施,一是失业保险金由地方地税统收,二是实行财政补贴,三是争取市级调剂基金,从而保证了失业保险金,按月足额发放,维护社会稳定。

截至2013年,酉阳县失业保险基金征收550万元,完成市基金征收目标的114%,26875人参加了失业保险。经过多年发展,失业保险得到了一定推广,很多失业人员享受到失业保险救济金,缓解了就业压力,同时也得到很多企业和员工的认同。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对失业保险制度要求更高,现行失业保险制度在运行中也存在很多弊端。

失业保险制度运行存在的问题

待遇享受高低与缴费基数高低不挂钩。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的高低,不影响待遇享受,标准都一样,酉阳县现行失业保险金标准为805元/月,农村居民为402.5元/月。相比之下,医疗保险缴费越高,报销比列越高;养老保险,缴费越高,退休后领取的养老保险金越高。失业保险缴费与待遇享受没有形成有效激励机制,造成很多用人单位参保缴费积极性不高。同时,很多缴费高的职工基本没有机会享受失业保险,比如烟草、电信、电力等国有企业。

户籍性质限制,有失公平。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农民合同工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标准按单位为其实际缴费年限应享受失业保险金标准的50%一次性发放。由此可看出农村居民不能申请以城镇居民标准缴纳失业保险,失业后也不能享受和城镇居民相同的失业保险待遇。此外,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的职工医疗保险。因户籍性质被排除在城镇社会保障范围之外,造成户籍歧视。

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方面作用甚微。酉阳县失业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金以及为失业人员支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医疗保险费用用,在职业介绍、失业人员职业培训等方面发挥的作用微小。酉阳县失业职工职业培训开展从2007到2010年,2010年后,因为缺少具有为失业人员进行职业培训资质的培训学校、师资,没有再继续开展。失业保险基金只保障了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在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方面几乎没有支出,失业保险基金应用范围太狭窄。

失业保险征收有一定困难。《社会保险法》第5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为各类企业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国家机关中事业编制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和其他工勤人员等。虽然有法律保障,但是相比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还是一个小险种,还不到普遍重视。很多企事业单位,比如医院、学校根本不为其职工参保,或者参保了,却一直未尽缴费义务,而经办机构也没有执法权,不能强制征收。

失业保险不能个人参保。养老保险、医疗保险都能以个人身份参保,但失业保险不能个人参保。由此可知,很多城市自由职业者、大量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失地农民等都不能参保,这与失业保险广覆盖、保基本的原则相违背。

失业保险和养老保险衔接不上。《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符合的条件之一是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也就是说超过退休年龄,不管是否在领取养老保险金都不能参加失业保险,没有领取养老保险说明还没有达到退休年龄,但是又不能参加失业保险,两头皆失。比如养老保险个人社保参保人员,如果是1996年1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年龄女要年满55周岁。这部分人员,在50-55年龄阶段,既不能领取养老保险金,又不能参加失业保险,就没有享受到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福利。

建议和意见

加大失业保险政策宣传力度。一是用人单位对失业保险的认识不够深入,认为只要不失业,就不需要参加失业保险,很多事业单位都抱有做贡献的心理不愿参加失业保险。二是员工本人对失业保险有抵触,特别是年轻员工不愿意缴纳失业保险个人部分,甚至很多年轻员工向公司提出申请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希望公司以现金的方式直接补给本人。加上主观意愿失业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很多员工认为是尽了义务却没有享受到权利,更加不愿参加失业保险。失业保险工作虽然已经开展多年,失业保险条例也颁布多年,但仍需要大力宣传。今年以来,酉阳县多次深入园区企业、社区以及乡镇,同时利用《酉阳报》、县电视台、县人力社保网等信息平台着力宣传失业保险参保缴费、待遇享受、经办程序相关政策,营造全社会知晓失业保险的良好氛围。

尽快取消户籍性质限制。大批农民居民涌到城市打工、居住,但是却没有享受和城镇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障待遇,本来就是不公平的政策,失业保险应顺应时代发展,取消户籍限制,让农村居民有权利申请以城镇居民标准参加失业保险,享受同等待遇。

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近3年来,重庆市失业保险基金结余情况良好,失业保险基金不仅仅用于保障失业职工基本生活,在职业介绍,职业培训以及加强企业稳岗补贴等方面也要发挥积极作用。一是对企业自身进行的转岗培训给与补贴,或者是对缴纳失业保险积极,稳定岗位有成效的企业,实行一定的奖励;二是加大失业职工职业培训,本地没有培训资源,引进外地的优质培训资源,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

加强失业保险制度衔接。深入研究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没有覆盖到的空白区间,既没有领取养老金,又不能参加失业保险这部分人员,不能让其脱离社会保障范围。尽快制定行之有效的办法把这部分人员以及临时雇佣人员纳入失业保险范围,进一步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防止两头皆失。同时逐步强调失业保险多缴多得,缴费比例高低与享受标准高低一致,充分调动用人单位和职工参保积极性。

加大失业保险稽核力度和执法力度。目前,失业经办机构没有执法权,所以对企业是否严格执行参保、有否少报漏报,以及追回失业人员多领冒领失业金情况都存在工作权限上的缺失。对此,需要联合执法部门特别是劳动监察部门深入企业稽核参保缴费人数和缴费工资总额,做到应收尽收,应保尽保,才能确保失业金的正常征缴和基金的运转,保障失业职工权益,切实促进失业保险工作的有效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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