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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保基金实施社会监督的思考

2018-07-09 08:00:02 无忧保

无忧保医疗保险早报:社会保险基金是依法向用人单位和个人征缴的专门用于社保参保人员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公共基金,人们称之为社保参保人员的保命钱。社保基金安全是社会保障制度健康运行的重要保证,关系人民群众的生活保障和社会稳定。社保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事关每个社保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牵动亿万百姓的心。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社保基金安全,在党的十八大中再次提出确保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随着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深入,社会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社会保险基金运行的范围和数量越来越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任务越来越重,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社会监督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加强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和监督。人社部也出台了关于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的试点的意见。如何加强社保基金社会监督已成为社会上关注的热点问题,现就强化社保基金行政监督的同时,如何开展社保基金社会监督谈几点浅见。依法对社保基金运行过程的对象实施社会监督社保基金社会监督是按照《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相关社会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对社会保险基金运行的全过程实施监督,就是将社保基金管理和使用的每个环节,每个细节,包括资金的来源、资金管理、资金的分配、资金的使用、收益人和领取人等情况,全部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的全过程、全方位监督,把社会监督渗透到社保基金从筹集到使用的全过程。社保基金社会监督,主要对涉及社保基金征缴、支付、管理服务和投资运营等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凡涉及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等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在收支、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均为监督对象,具体为社会保险相关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相关服务机构、用人单位、社保参保人员等。社保基金社会监督的主要内容对社保基金收入情况实施监管。一是用人单位是否按《社会保险法》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缴费基数及参保人数,有无少报人数、工资总额的情况;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无拖欠或少缴的情况;在上报职工缴费工资基数时,是否按实际发放工资额上报,有无提高个人缴费比例和按最低缴费档次缴纳的情况。二是社保参保人员是否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有无谎报身份伪造档案,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隐瞒个人信息骗取参保资格情况;是否及时缴纳个人负担社会保险费,有无拖欠和少缴情况。三是社会保险征办机构是否依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基数、人数和工资总额,有无违规情况,是否按规定编制提供社会保险费缴费清册,有无违规核销社会保险欠费行为;基金核算、管理是否符合财务会计制度和相关政策规定,是否及时汇总当月应收缴数以及当月实收数;是否按规定进行欠费管理;是否按实收数记入个人账户。四是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是否按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及时征缴社会保险费,有无少征和拖延时间征收的现象;对欠缴社会保险费是否按规定收取滞纳金;是否按时足额把征收社会保险费及时存入规定的基金专户;在社会保险费征收后是否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征收记录,有无篡改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行为或隐匿、转移、侵占、挪用或者贪污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对社保基金支出情况实施监管。一是社会保险待遇审批机构,是否按规定审核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其资料是否真实齐全,对办理待遇审批时各项社会保险费是否全部交清,对各项待遇计发标准是否合理合法,有无多计多核的情况。有无放宽条件,提前或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二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否及时依规审核社会保险待遇支出,有无通过修改数据材料骗取或协助他人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对社会保险待遇支出核算是否规范,有无巧立名目骗取社保基金现象。三是社保待遇拨付部门是否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结算社会保险基金支出;在社会保险待遇支付中是否有采取冒名顶替或虚立支付项目骗取社会保险待遇;在社会保险待遇支付中有无不按规定银行帐户支付;有无隐匿、转移、侵占、挪用或者贪污社保基金行为。社保基金社会化发放管理机构,是否按时开展生存调查,对冒领现象及时进行处理。四是用人单位有无骗取或协助他人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问题,有无提供假证明、假年龄、假工种、假工龄、假身份证为社保参保人员骗取社保待遇的情况;其他组织有无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五是社保参保人员是否有弄虚作假伪造资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社保参保人员死亡是否及时申报,有无继续领取相关待遇。对社会保险基金运营、管理、服务情况实施监督。一是社保基金管理部门是否按时编制社保基金预算、社保基金保值增值工作计划,有无管理不力不执行预算的现象;社保基金征缴、拨付、存储制度是否规范,内控制度是否健全。二是社保基金运营部门。结余的社保基金是否按国家规定的渠道进行运营生息,是否按规定存储、管理社保基金,有无违规开设银行帐户,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将不同险种基金混合建帐及核算;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划转社会保险基金,结余的社保基金是否按基金运营计划及时办理转存银行定期存款,在转存银行定期存款中是否选择最佳档次,到期的银行定期存款是否及时转存,其利息收入是否全部转入基金专户;有无隐匿、转移、侵占、挪用或贪污社会保险基金等行为;有无将社保基金用于平衡其他的政府预算,兴建、改建办公场所,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挪作其他用途。三是社保基金核算管理部门是否及时正确核算社保基金收入、支出、结余情况,以及社保基金运营情况。四是社会保险相关服务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点、协议工伤康复机构、协议工伤伤残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社会保险基金存储、发放机构、职业介绍、培训机构等,有无违反服务协议和相关合同,骗取或协助他人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有无以不正当手段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待遇的行为。投资运营机构是否按规定投资运营。强化社保基金社会监督主体的监督行为社保基金社会监督主体包括社保参保人员等任何个人、参保单位、社会组织、新闻媒体、专业人员等社会各方面,均可根据各自了解和掌握信息的渠道,本着自愿、平等、诚信、守法的原则,积极参与社保基金社会监督,依法享受社会监督权利,履行社会监督义务,承担社会监督责任。一是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离退休人员、城乡居民等社保参保人员,都可以通过合法渠道获取相关信息,对社会保险政策执行和基金管理情况提出批评建议,对涉嫌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问题向主管机关反映和提供线索。其他个人均可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社会监督,及时反映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二是参加社会保险的各类单位,都可以监督社会保险政策执行和基金管理情况,对涉嫌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问题,向主管机关反映情况和提供线索。三是各社会组织可利用自身优势参与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向主管机关反映涉嫌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问题。与社会保险基金密切相关的社会组织,可探索建立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行为自律机制、从业人员自律机制或采取签订行业自律公约等形式,加强自我约束和同业监管。四是新闻媒体可利用自身优势,积极宣传社会保险政策法规,对发现的涉嫌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问题,深入调查了解,力求准确掌握情况,并积极向主管机关提供线索,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五是大专院校、研究机构、学术团体及专家、学者、可通过分析社会保险制度运行情况,发现基金管理漏洞,提出完善建议。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经办、投资运营和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可根据自身的工作条件,了解本单位管理经办运用和投资运营社会保险基金的情况,注意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积极揭露和反映。采取有效途径和方式开展社会监督工作加大社保政策宣传力度。扎实做好社保政策宣传解读,是实施社会监督的关键。一是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媒介以及见面会、听证会等形式,不断加大社保基金政策宣传力度,扩大与服务对象的沟通与交流机会,提高社会公众的政策了解水平。二是在印制社保基金管理政策汇编的基础上,在政府网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将现行有效的社会保险法规、制度、政策、标准已及上级社保基金管理政策法规和社会保险经办流程予以公布,方便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三是拓宽政策公开渠道。按照不同人群信息的不同特点,利用各种手段渠道,丰富公众获得信息的途径,突出宣传各个阶段社保基金管理的政策依据,使社会公众特别是广大社保参保人员能运用社保政策与社会监督、依法保护自己的权益。加强社保基金信息公开力度,加快社保基金管理和使用信息的公开步伐,按照政务公开的相关要求,将社保基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信息,全部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并为其他方面的政务公开、信息公开、阳光透明提供示范。通过网站、12333咨询电话等渠道向社会公开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使用情况,接受公众监督,利用社保公共服务平台网,为参保单位和个人搭建一个普及社会保险权益查询、打印及认证的移动平台,方便社会各界对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发放情况的社会监督。按照国务院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投资管理机构,都应做到信息公开,使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投资运营和支付都置于社会监督之下。设置网上查询系统,使社会保险权益所有人能随时查询到个人信息,形成网上虚拟的信息公开大厅。把社保基金的监管从政府、纪检部门的监督扩大到公开的社会监督,用社会公众无数双眼睛揭露出哪怕一丁点的瑕疵,使法律的公平、公正、社会的正义真正得以发扬光大。建立社保基金社会监督网络。引导加强内部监督,鼓励系统内干部职工举报各类风险、隐患;利用各种传播媒介和采取多种形式,不断扩大社会公众参与范围,方便社会公众了解情况、参与监督;注重推广有关地区和单位加强社会监督工作的经验做法,提高监督实效,构建社会监督网络,形成较为完善的社会监管工作机制。建立社保基金义务监督员制度,从离退休人员、定点单位、新闻工作者,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和其他社会各界人士中聘请、选拔,加强对社会监督员的日常管理和培训,大力支持社会监督员的工作,通过义务监督员,依法对社会监督员实施社会监督。通过劳动保障基层平台,建立县、乡镇、社区三级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网络。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投诉、举报机制。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鼓励社会组织、个人对社会保险进行广泛监督,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进行举报、投诉。建立和完善《社保基金社会监督投诉、举报制度》、《社保基金社会监督投诉,举报奖励制度》《社会保险基金违规处罚制度》等制度,通过建立制度规范社会保险监督行为,保护举报、投诉人的权益。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向社会公开社会监督举报地址、举报信箱、电话、传真、网址,设立举报专栏,便于社会公众在不同场所,用不同形式、不同地点实施投诉举报。组建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充分发挥其对社会保险的监管作用。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要求,成立由用人单位代表、社保参保人员代表以及工会代表、专家等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掌握、分析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实施社会监督。加强对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的组建以及开展工作的指导和检查,要求各地列出组建时间表,争取尽快建立。同时,尽快制定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工作细则,使已建立的地方可积极依照细则开展工作。要努力推动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建设,使之成为广大社保参保人员依法开展社保基金实施社会监督的重要平台。认真做好社保基金社会监督的投诉举报的处理工作。建立完善社会公众投诉、举报的受理、报告、调查、移交、处理、结案、归档等工作机制。在投诉举报工作中做到三及时,及时受理社会公众对各项社保基金收支管理方面违法违规的各种举报,及时处理投诉、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在受理举报中,部门之间不得相互推诿;及时向投诉举报人或社会公众公布处置结果,加强对投诉举报处置后整改工作。通过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管理行为来整改。认真落实投诉、举报奖励基金,及时兑现奖励基金。各有关部门也要积极参与投诉、举报工作,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力量,形成全员参与的良好格局。总之,社保基金社会监督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我们应从工作中不断调查、不断研究、不断完善,努力把这项惠及百姓的社会监督工作落到实处,管好社保基金,造福广大社保参保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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