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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的几点思考

2018-07-18 08:00:01 无忧保

无忧保医疗保险早报:《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颁布实施以来,对确保工伤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保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起到了根本性作用。虽经2010年12月修改,但笔者认为,从基层的实际工作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操作性层面思考,还存在一些问题,现结合实际,对此谈几点浅见。一、现行条例立法层次不高,需进一步加以提升《工伤保险条例》是国务院颁布的法规,该条例立法的层次不高,比较笼统、单薄,实际的操作性有所欠缺,对于执行过程发现的许多问题,国家没有统一、权威的操作细则,尤其在实际工作中,工伤保险的行政行为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发生争议时,不少行政复议的结果和行政诉讼的判例,都已超出该条例立法的本意,该条例处于无章可循的尴尬境地。此外,《工伤保险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涉及工伤职工权利、待遇方面的条款存在着诸多不统一、不衔接甚至相矛盾的地方,应当予以修改。因此,应该提升立法层次,总结《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中的经验与问题,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工伤保险条例》上升到《工伤保险法》,并由国务院出台《工伤保险法实施细则》。二、加快完善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法律制度《工伤保险条例》从法律层面已经设立了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工伤康复等三位一体的制度框架,但实际贯彻执行中,往往忽视工作预防、工伤康复,更偏重于工伤补偿,为切实抓好这一制度的落实,应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法律制度,建立健全三位一体的制度框架。应将工伤预防放在优先、突出的地位。实施积极的工伤预防是防患于未然,是一项前期、基础工作,应将工伤预防放在优先、突出的地位,强化事前预防工作。建立切实可行的工伤预防宣传制度,明确人员、机构、经费,实行奖优罚劣的预防机制,工伤预防不仅仅是用人单位和职工的事情,更是全社会的工作,应将工伤预防宣传融入日常社会管理,加强对工伤预防经费列支情况的专项检查,并将工伤预防管理列入社会考核内容,建立工伤管理的奖惩制度,奖优罚劣,加大工伤预防、宣传力度,真正让工伤预防、宣传成为全社会的工作。重视工伤康复治疗。在运用公共卫生资源的前提下,建立工伤康复治疗运行机制,成立专门的工伤康复治疗机构,组建专门的工伤康复治疗队伍,改变当前重治疗、轻康复的现状,减轻工伤给受伤害职工的痛苦,提高工伤职工生命质量,重塑工伤职工康复后的再就业的能力,给工伤职工带来新的希望。科学合理进行工伤补偿。工伤补偿是工伤保险的核心、关键,要充分体现科学、合理原则。既要统筹设计工伤保险的待遇,也要解决工伤保险与商业保险、军人优抚等方面的待遇平衡。着重要处理好工伤补偿与商业险赔偿、第三人人身伤害赔偿的交叉问题,出台、实施全国统一相关的补偿制度。三、建立工伤保险全覆盖的法律制度我国的工伤保险法律制度先后将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雇工、未参公事业单位职工纳入工伤保险适用范围,到现在为止,制度上还没有实行严格意义上的工伤保险全覆盖,将公务员、参公事业单位职工、自由职业者等群体拒之于工伤保险门外,这是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的缺陷与不公,必须尽快将所有的职工纳入工伤保险适用范围。要阻止人为抬高参保门槛的行为,一些用人单位人为设置障碍,增加工伤保险参保难度;一些地方将工伤保险与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进行捆绑,规定参保的比例,造成工伤保险的应保未保。要严格执行工伤保险的公示制度,用人单位应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社保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督促,对于不按规定实行工伤保险的公示的用人单位予以制裁。四、建立工伤报案制度和工伤纠纷调解制度现行的工伤申请期限规定,不利于工伤调查、核实,应该参照商业保险的做法,建立工伤报案制度,明确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时起24个小时之内向社保部门报案,社保部门设立全国统一的电话、电脑受理系统,全天候予以受理。按现行的法定程序,从工伤认定到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从地市的初次劳动能力鉴定到省的再次劳动能力鉴定,从劳动仲裁到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所有环节一个不落,一起工伤从发生事故到拿到工伤补偿款,不亚于一场马拉松赛,需要好几年,耗时、费钱、费力,为及时化解、调处工伤纠纷,建议应从法律层面设立专门章节,规定解决工伤纠纷调解程序,及时化解、调处工伤纠纷。五、建立解决非法用工工伤和老工伤相关制度对于非法用工工伤的处理,《工伤保险条例》存在法律缺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9号令《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对解决非法用工的工伤有个初步意见,但各地对于非法用工工伤的处理,几乎是一片空白或者互相推诿、扯皮,大大增加了非法用工工伤的维权难度,应当从法律层面明确非法用工工伤问题的具体操作细则。社保部门应该责无旁贷地承当对非法用工的工伤管辖权,法律应当更为具体、明确作出相关规定,切实有效地解决非法用工的工伤。积极稳妥做好老工伤人员安置处理工作。在《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之前,有大量的老工伤,由于当时法律制度欠缺,造成庞大的老工伤户。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构建社会和谐社会的形势下,应尽快从法律制度层面,出政策想办法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六、完善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范围政策扩大上下班途中工伤的认定范围。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的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的非因本人主责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也应该将职工在上下班途中遭受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受到的伤害认定为工伤。七、建立统一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制度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只有工伤保险条例第四章对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作出规定,自上而下,从国家到地方,都缺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工作规程、文书格式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应在总结以往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尽快形成切合实际、统一规范的操作模式;统一出台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规则;统一制订科学严密的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统一设计、颁布劳动能力鉴定所需的申请书、鉴定表、医疗技术鉴定表、鉴定结论书、送达回证等各种文书;统一制订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及其内设机构的设置、职能分工、医疗卫生专家管理使用等运行模式;统一规范、管理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使之逐步真正走上实体化道路。八、强化法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加大对骗保的处罚力度。条例第六十条对骗保行为作出处罚规定,但处罚力度不大,骗保成本低。随着工伤保险的扩面与工伤保险待遇的提高,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行为不断发生,特别是参加过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死亡,很多用人单位不管是不是工伤,都想靠一靠,尤其是有些单位或个人采用欺骗、隐瞒等不法手段骗保,增加工作量,加大工伤认定的难度。对此,应进一步完善政策制度,加大骗保行为处罚力度。加大对不参保的处罚力度。用人单位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给工伤事故的处理增加难度,要通过执法、督查和曝光,提高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自觉性。加大对不协助工伤认定的处罚力度。工伤认定与工伤保险管理中存在着缺乏手段与措施乏力的现象,工伤事故处理重视程度与安全监督不可相提并论,工伤保险法律制度应当更好地为工伤保险行政行为添加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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