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医疗保险早报: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保局、市区内各协议零售药店:
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的通知》(宁人社发〔2009〕515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级统筹管理的意见》(宁政发〔2016〕101号)、《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完善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医药服务机构协议管理的通知》(宁人社办发〔2016〕23号)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管理的通知》(宁人社办发〔2018〕47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结合医疗保险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协议零售药店医疗保险服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药店内部布局、标识设置、分类存放、质量管理等必须符合市场监管部门的规定,明显不符合规定或对指出的问题不认真整改的不能纳入医保协议管理范围,已纳入的应予退出。
二、符合规定经营范围的药品、器械及其他用品,均可在协议药店内摆放。超过经营范围摆放其他商品的不纳入协议管理,已纳入的应予退出。
三、限于医保刷卡的为药品类、医疗器械(器具)类(械字号)、消杀用品(消证字号)。经营范围内的其他用品严禁刷社保卡销售。
四、禁止协议零售药店以任何形式与日用百货超市(商店)、医疗美容院、健身会所、足疗店、养生堂(馆、所)等串通或联合经营,直接或变相使用医保个人账户资金支付相关费用。一经查实,除扣除相关费用外,均给予关闭系统,解除协议处理。
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社保经办机构要根据《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协议零售药店执行医疗保险政策、履行服务协议情况以及各项监管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行明察暗访,采取与市场监管部门联合执法,交叉检查,通报曝光等方式加大违规行为查处力度,确保医保个人账户使用规范。
六、配合宁夏医药行业协会(固原分会)全面开展工作,制定自律公约,发出工作倡议,激发药店自我约束,自我规范的内在动力,促使医药行业长期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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