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今后,我省大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毕业后在本省范围内就业的,在校期间与就业后的参保年限可连续计算。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做好2010学年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提出,大学生在校期间与就业后的参保年限可连续计算。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毕业后在本省范围内就业的,在校期间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可按每两年折算一年与其毕业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连续计算。毕业后在省外就业的,按当地医保的有关政策执行。
《通知》要求,在校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统筹资金可以实行学校定额包干使用。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资金,由统筹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当地高校当年实际参保大学生人数,从筹集资金总额中按每生每年25—30元的标准,于每年10月31日前拨付设立校医院的高校包干使用。
据悉,对2010年以前已在高校参加商业医疗保险且在合同期内的在校生,由个人足额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应享受住院、门诊大病统筹和普通门诊统筹等保障待遇,并由学校协调与商业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条款享受待遇。
河北在校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毕业后可接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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