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2015年度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定点单位第一批新增计划


市区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 为方便参保人员就医购药,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管理的意见》的规定,经研究,制定2015年度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单位第一批新增计划,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拟新增定点机构的种类和数量 本批拟新增定点医疗机构3家,新增定点零售药店3家。申请数少于等于新增计划数的,按申请数减1核减新增计划数。 二、申请条件 符合《丽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准入退出管理试行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管理的意见》规定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 三、申请资料 申请时需提供下列材料并按顺序装订(提供复印件的,提交材料时需携带原件以便核对)。申请人应当确保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医疗机构: 1.《丽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或机构登记证件)副本复印件; 3.科室设置及病区设置情况材料; 4.已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清单,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购置的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及批件; 5.全体员工花名册及劳动合同; 6.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及学历证明、其他人员职业资格证明材料; 7.上一年度医疗费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医疗业务量(包括门诊人次数、门诊每人次医疗费用、出院人数、出院人员平均住院日、每出院人次医疗费用、住院每床日医疗费用等); 8.中小医疗机构提供上年度量化分级管理评定证明; 9.房产证复印件,租赁用房同时提供房屋租赁合同。 零售药店: 1.《丽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2.《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3.全体员工花名册及劳动合同; 4.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及学历证明、其他人员职业资格证明材料; 5.承诺参保人员享受本店最优惠价格的,提供书面承诺书; 6.根据目录内药品清单及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 7.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上年度信用等级B级以上证明; 8.房产证复印件,租赁用房同时提供房屋租赁合同。 四、申请流程 符合本计划申请条件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可在2015年2月17日前向市政府行政审批中心(花园路1号2幢)二楼人力社保窗口提交申请资料。 五、办理程序 申请材料经初审合格的,市人力社保局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按《2015年度市本级第一批新增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定点单位评分标准》(见附件)进行初评及评审。市人力社保局将最终确定结果发文并向社会公布。 附件: 2015年度市本级第一批新增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定点单位评分标准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5年1月16日 2015年度市本级第一批新增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定点单位评分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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