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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盟城镇医疗保险管理的通知

2016-10-07 08:00:08 无忧保

盟直各部门、企事业单位,中区直驻乌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各旗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等五个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111号)的有关规定和自治区人社厅的工作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盟城镇医疗保险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将我盟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10万元,大额医疗保险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20万元,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合计为30万元。

二、凡在盟外(不包含国外、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比盟内同类医院住院报销比例降低5%。

三、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转院治疗期间,按医嘱使用乙类药品、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的费用,由个人先负担10%,其余部分按住院规定比例报销。

四、医疗保险实行预缴制。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按月缴纳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在每年年初我盟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未公布前医疗保险费实行预缴,按照参保单位上年度12月份的缴费标准执行,预缴至社会平均工资公布月止,公布后统一核定缴费标准,多退少补。

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需及时足额连续缴费。参保单位发生欠费的,从欠费的下月起其单位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暂停支付。待其单位补足所欠的医疗保险费后,可凭有关凭证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发生欠费的,从欠费的下月起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暂停支付。中断后6个月内补缴欠费的,可凭有关凭证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中断时间超过6个月以上的不予补缴,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六、按统账结合方式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入以本人上年12月份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未参加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入以全盟上年度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为基数。

七、符合我盟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人员,医疗保险关系可以相互转移,但不能同时参加两种医疗保险,也不能享受双重待遇。

(一)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向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转移和接续时,须先办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停保手续,方可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原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予以保留。

(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向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转移和接续时,须先办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停保手续,方可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三)在医疗保险原险种待遇期内办理转移并办理停保手续后,原险种未到期保费不予退还。

(四)参保人员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前须将本人在原险种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报销终结,转移后不予报销转移前发生的医疗费用。

八、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首次参保或中断缴费超过6个月后续保的,以及由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转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设立6个月的“医疗保险等待期”;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首次参保或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后续保的,以及由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转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设立3个月的“医疗保险等待期”。

九、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2015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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