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所有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参保(合)人员。当参保(合)人员个人扣除基本医保报销后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即转入大病保险,扣除基本医保报销后的合规医疗费用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50%,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
根据实施意见,福建省将提高特定病种和困难群体保障水平,切实避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新农合参合人员患有特定病种的,新农合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累计对合规医疗费用的实际报销比例提高到70%以上。对符合民政部门和省红十字会医疗救助条件的困难群体,在获得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补偿的基础上,再给予进一步的医疗救助。
实施意见规定,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不再向参保(合)人另行收取大病保险费用。
实施意见要求,各地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和完善大病保险具体方案。已开展大病保险的地区要做好政策衔接,完善方案,扩大实施范围;尚未开展的地区要在年底前出台方案。
专家解读
就福建省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省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进行详细说明。
大病保险报销比例不低于50%
实施意见提出,要逐步扩大大病保险保障范围,提高大病保险报销比例,逐步实现医疗保障城乡一体化。
当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合)人员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即进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扣除基本医保报销后的合规医疗费用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50%,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具体报销比例由各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同时,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研究确定最高支付限额,包含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原则上不低于20万元。
20类特定病种报销比例提高到70%以上
实施意见提出,提高特定病种和困难群体保障水平,切实避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新农合参合人员患有尿毒症、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20类大病的,新农合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累计对合规医疗费用的实际报销比例提高到70%以上。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病种。
民政部门对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住院自付费用,民政医疗救助比例提高到60%以上,使得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累计对合规医疗费用的实际报销比例提高到不低于90%。
省红十字会在新农合、城镇医保、商业保险、民政救助等报销补偿后,对存在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过重、经济陷入困境甚至无法维持继续治疗的大病救助对象给予再一次的救助。
开展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试点
到2015年,福建省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府补助标准都将提高到每人每年360元以上。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采取由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经办机构为全体参保(合)人员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方式,并通过政府招标选定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
目前,福建省大部分地区已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障、补充保险等。为稳妥推进、逐步过渡,福建省将先选择2-3个市开展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工作试点;对尚未开展大病保险的地区,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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