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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全家可共享 九江城镇医疗险多项调整

2016-10-15 08:00:14 无忧保
   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可共享

  “原来规定,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只能自己使用,即使结余再多别人也不许用,现在的政策放宽了很多。”据介绍,放宽后的政策规定,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可用于本人及直系亲属门诊看病购药,积累部分可用于冲抵本人住院起付标准及自付比例。

  新政规定,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在定点药店仅限购买《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药品,超过《目录》范围的购药则由职工个人现金自付。定点药店《目录》内药品备药率必须达50%以上,否则不予定点,已定点的取消定点资格。各定点药店如果变相销售生活用品、化妆品、保健品、营养品等,违者按套用医保基金进行罚款,同时给予停机三个月的处罚,情节严重且影响较大的取消其定点资格。

  统筹基金支付标准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医疗费用由大病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过去85%的“分段计算,累加支付”调整为在职和退休职工均按90%支付。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住院由统筹基金100%支付的精神病患者,住院费用先由个人账户支付,不足支付的由统筹金支付;住院由统筹基金95%支付的精神病患者个人自付部分先由个人账户支付,不足支付部分由个人负担。1—6级伤残军人住院起付标准及自付费用先由个人账户累计部分冲抵支付,剩余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

  中断后补缴比例从10%降至3%

  根据调整缴费年限补偿金的收缴比例规定,新参保单位须为参保人员补缴缴费年限补偿金,从单位成立的次月算至参保前月(1995年以前成立的从1995年元月开始计算),按单位所有参保人员当期缴费基数的1%缴纳,补缴费用只用于计算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取消原来2%的缴纳标准。

  对于漏保、停保、中断人员须补缴停保期间的费用后方可办理参保及续保手续,以单位参保的按当期缴费基数的3%缴纳,以个人参保的按当期社平工资的3%缴纳,所补缴费用只用于计算缴费年限。原政策规定,中断后续缴的需缴纳10%的全额。

  单位参保人员、置换身份和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须按有关缴费年限的政策规定一次性补足缴费年限补偿金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待遇,其中单位参保人员按当期缴费基数的3%补缴,个人参保的按当期社平工资的3%补缴。

  置换身份人员或灵活就业人员首次续保时间定为在原单位停保后的6个月内,以后每年缴费时间为1月1日至6月30日,超过规定时间视为中断缴费。漏保人员、停保人员及从其他统筹系统转入参保人员须在6个月内办理相关参保及续保手续,否则视为中断缴费。中断缴费人员执行半年等待期,即参保或续保后6个月内不享受医保记账待遇。

  所有参保人员只有在办理了参保和续保手续之后方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之前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参保对象不再限制户籍

  原来的政策规定,在外地参保人员回到九江后,医保难接纳。此次我市放宽了这种“地方粮票”的限制。新政规定,单位参保人员、置换身份人员及灵活就业人员从其他统筹地区转入的缴费年限均计为视同缴费年限。

  同时,以前限制城镇户口参保对象,限制农民工也可以参保了。如今,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不受户籍限制,基本医疗保险按社平工资的6%缴费,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基本医疗不再缴费: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之和)男满30年、女满25年;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5年。如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足可按缴费年限补偿金的规定一次性补足。

  对于跨制度(新农合、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由于身份变换的不同,参保者可选择不同的制度参保。退休时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必须按当期缴费基数及缴费年限的规定将其他制度与城镇职工医保政策缴费标准的差额一次性补足后,方可按有关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

  以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必须满6人以上才能立户参保。

  工作人员特意提醒,已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养老保险办理了退休手续的灵活就业人员,须到市社保局医疗科办理医保在职转退手续,以便按调整后的政策规定缴费和享受待遇。以单位或个人名义参保的人员,养老保险办理了退休后必须及时办理医保在职转退手续,否则无法按退休人员标准享受医保待遇。

标签:   保险医疗险个人账户城镇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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