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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即将退休的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医保缴费须谨慎

2016-11-04 08:00:12 无忧保

即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灵活就业人员,在缴纳医疗保险费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才能更加顺畅快捷地办理相关手续,确保退休后正常享受医保待遇,个人医保权益不受影响?市社保征稽局提醒灵活就业参保人员,临近退休时缴纳医保费应注意以下三方面问题:

一是对于已缴足规定的职工医疗保险年限的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尤其是在城区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前(即2000年12月1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应注意不能中断缴费,需连续缴费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当月,才能保证其退休后正常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而对于2000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退休前已缴足规定医保年限的,尽管停缴不会影响退休后享受医保待遇,但会直接影响在职期间正常享受住院待遇。因此,建议这类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也不要轻易停缴。若退休前,存在断缴、漏缴的,应在办理退休手续前及时办理补缴手续。

二是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最后一次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时,无论退休时是否满足规定的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应注意只能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当月。如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当月,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达不到规定的缴费年限,但退休前最后一次缴纳医疗保险费又缴至法定退休年龄以后的月份,则只能先对法定退休年龄当月以后的缴费办理退费,再按缴费年限选择是一次性清算还是同在职人员一样继续缴费。

三是我国医疗保险政策基本为地方性政策,各地的政策规定会因地方实际有所差异。因此,在办理职工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等特殊业务时,由于涉及到退休时医疗保险的年限计算,参保人员应先向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咨询确认,再办理后续业务。其中,医疗保险关系转入我市城区,凡从大宜昌市以外转入的均为视同缴费年限;从大宜昌市以内转入的,2015年7月1日《宜昌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之前的认定均为视同缴费年限;2015年7月1日起的实际缴费年限为实际缴费年限。

(市社保征稽局 办公室)

标签:   医保缴费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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