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新闻详见昨日本报A09版)
自从2012年8月国家六部委出台《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后,我国大病保险以“火箭式”的速度在发展,据人社部在去年10月份透露,已有23个省份出台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确定120个试点城市。这次,主管部门要求大病保险试点在6月底前覆盖全国,再次彰显我国推进大病保险的决心。
显然,推进大病保险主要是为了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这一突出问题。但实际上具有多重意义,比如,能健全多层次医保体系,能促进政府与市场在医保方面合作,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等等。笔者注意到,不少地方大病保险覆盖率已经超过了90%多,要在6月底前覆盖全国,几乎没有什么悬念。
不过,我们要意识到,推进大病保险不仅要覆盖全国,更要按照民意期待提高大病保险的“质量”。显然,全覆盖是推进大病保险的第一步,在实现第一步的同时,还应该提高大病保险的统筹层次,扩大保障范围、提高报销比例或者说改革保障方式,只有如此,大病保险才能成为公众的真正“保护神”。
坦率地说,即使大病保险今年6月底前覆盖全国,也不是真正的“全覆盖”。这是因为,大病保险覆盖的人群,是指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参保(合)人群,但这几种医保覆盖率并没有达到100%,即使有的地方达到了100%,既有可能因为统计口径不同而造成遗漏,也不排除某些地方虚报参保(合)人数。
因此,在提高大病保险覆盖率方面还要不断查遗补漏,不能把一个人遗漏在大病保险之外,尤其不能把老人、儿童、贫困人口遗漏。因为大病是个体无法承受之重。换言之,大病保险覆盖全国,目前只是在实现地理上或者行政区划上全覆盖,并不是对13亿人口全覆盖。要做到 “一个都不少”的全覆盖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显然,要做到大病保险对所有人的全覆盖还需要一个过程。笔者以为,在完成这个过程的同时,还应该试点提高大病保险的统筹层次。目前,大病保险基本上是市(地)级统筹,还很难做到一个省(区)统筹,如果统筹层次低,不仅会造成地方大病保险资金抗风险能力弱,还会造成异地结算难等问题。
同时,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也有待扩大。尽管去年把20种疾病全部纳入大病保障范畴,也曾规定大病保险不再受病种限制,但客观地说,实际保障范围过小。比如,广东上个月设立了首个婴儿安全岛,10天内已接收33名弃婴,原因之一就在于大病保障的范围太小,不能为一些弃婴家庭分忧,这些家庭就无奈地把孩子送到婴儿安全岛。
另外,有的地方大病保险报销比例有待提高。六部委《意见》规定,大病医保报销比例不低于50%。从实际来看,有的地方已经提高到80%甚至90%,大大缓解了患者的负担。但是,并不是所有地方、所有疾病的报销比例都达到90%以上。“不低于50%”这一规定标准也应该不断提高。
这次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的《通知》,既明确大病保险试点在6月底前覆盖全国,又要求控制不合理医疗行为和费用,加强对商业保险机构的监管,建立大病保险信息通报制度等。这些措施必然有利于提高大病保险的“质量”,但是仍要意识到,大病保险在推进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与公众期待还有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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