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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解读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暂行办法

2016-11-10 08:00:17 无忧保
    重庆晚报讯 近日,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重庆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讯放心保)暂行办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正式纳入我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本报2013年11月21日A05版曾报道)。报道中,本报就该办法解读了什么是大病保险、哪些人受益、能报销多少、市民是否另外缴费等4个问题(详情可见重庆晚报数字报,网址http://www.cqwb.com.cn/cqwb/html/2013-11/21/content_372844.htm)。

  昨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正式对该办法相关政策作出解读。

  哪些费用属于居民医保基金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

  一是普通住院和特殊疾病的重大疾病门诊病人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项目(即医保三大目录)和有关限额规定的医疗费之和。

  二是实行单病种或定额包干结算病种发生的按单病种定额标准或定额包干病种的定额包干额结算的费用。

  什么是大病保险的自付费用,怎么计算?

  大病保险的自付费用是指参保人员住院和特殊疾病中的重大疾病门诊发生属于居民医保基金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初次报销后,再由参保人员负责支付的费用。

  什么是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

  大病保险每年度的起付标准是根据我市农村居民、城镇居民的参保情况,以及上上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和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确定,由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于上年度12月31日前公布。2013年起付标准为1.10万元。

  市民一年最多可获得多少补偿?

  按规定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最高可获得大病保险补偿20万元/人。

  应由参保人员自己支付的医疗费用,应如何结算?

  参保人员在本市内或与我市建立异地结算平台的其他省(区、市)发生的大病保险医疗费用,属于大病保险资金补偿的,由保险公司负责与医院结算;属于应由参保人员个人承担的费用,由其参保人员直接向医院缴费。

  参保人员在与我市尚未建立异地结算平台的其他省(区、市)发生的大病保险医疗费用,由其本人全额垫付后,凭有关资料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或其指定的机构办理基本医保报销和大病保险补偿手续。

  报销所需材料为:就医地财政或地税部门监制的原件发票(收据)和出院证,加盖鲜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费用明细清单和医院级别证明,社会保障卡,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

  据了解,目前海南省60家医院、贵州省遵义市27家医院已与我市建立异地联网结算,贵州省贵阳市、四川省广安市拟今年12月底联网,四川省成都市拟明年与我市联网。下一步,将逐步扩展参保人员跨省就医实时结算范围。

  参保人员从什么时候开始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从2013年1月1日起开始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如何得到2013年度已产生的大病保险补偿?

  关于参保人员2013年发生的大病保险待遇问题,我们制定了工作方案,由承办的商业保险机构负责赔付。

  咨询服务:市民如需具体了解我市居民医保政策,可通过拨打以下电话具体咨询:市咨询电话:12333。还可登录市政府公众信息网并进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暂行办法解读专题,查询我市各区县咨询电话(网址:http://www.cq.gov.cn/wztt/pic/2013/113884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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