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农村居民大病保险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分公司承办,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辽阳市当年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新生儿出生当年随父母自动获取大病保险待遇,自第二年起按规定缴纳参合费用。辽阳市参合农民自2013年3月1日起,1年内单次就医或多次就医累计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经新农合补偿后个人自付金额1万元以上部分给予补偿。
辽阳市从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一定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新农合基金有结余的地区利用结余筹集大病保险资金;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地区,在当年新农合统筹基金中安排大病保险资金。
辽阳市规定,大病医疗保险补偿资金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制度,承保商业保险公司要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与新农合信息系统接口,对参合农民补偿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每月30日前承保公司将上月发生的大病费用及时支付给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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