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大病保险新政有了新进展———大病保险示范条款已经亮相。示范条款的确定,意味着,各保险公司将开始根据这一基础条款制定自己的具体条款。
记者昨天从各方了解到,目前,宁波相关保险公司正在努力联系相关部门,积极准备中。
大病保险将由商业保险机构承办
8月30日,由国家发改委、卫生部、财政部、人保部、民政部和保监会六部委共同发布的《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工作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将在我国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其核心在于:通过开展大病保险,在基本医保已报销基础上,对城乡居民因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再次报销,要求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50%,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意见》同时明确大病保险将由商业保险机构来承办。
据记者了解,此前,中国保监会已向部分保险公司总部下发了大病保险的示范条款,并对其征求意见。目前,征求意见基本结束。
六部委《意见》的出台无疑给商业保险公司带来利好。记者从有关渠道得知,按照国家发改委对东部地区大病保险费的测算,宁波每个参加大病保险人的保费逾50元。而目前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的人数为400多万。面对这个巨大的蛋糕,保险公司岂能等闲视之?
“一得知这一消息,我们就开始做准备工作,联系相关部门积极推动。”太平洋人寿保险宁波分公司副总经理潘云昨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他们在大病保险方面积累了很多经验,如远程医疗系统、专家库的建立等,一旦接手大病保险,完全可以借鉴,“目前,我们正在联系相关部门。”
而中国人寿宁波市分公司相关人士透露,目前他们正在草拟总的运作办法,开展费用调查。
大病保险是个系统工程
即便如此,但是考虑到资金规模大,再加上大病保险由政府主导,实行“保本微利、收支平衡”的原则,保险公司很重视,但却很谨慎。
有关人士透露,在宁波,最有能力竞争这一业务的当属寿险老三家———“国寿”、“平安”和“太平洋”。鉴于平安人寿宁波公司主攻个险市场的现状,因此,有希望角逐这一业务的有可能是“国寿”和“太平洋”。
不过,也有一保险公司负责人称,开展大病保险应遵循审慎稳健的原则,为了降低风险,最好由保险公司联合承办,而且,不排除还会有其他保险公司涉足。
记者昨天向这两家公司负责人询问将具体执行哪一条款时,对方都讳莫如深,表示最终的决定权在总公司。
宁波市卫生局副局长邹鸣飞昨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大病保险是个系统工程,在正式启动前,有非常多的工作要做,如参保人员数量有多少,大病保险针对的大病有哪些,费用支出要多少,保障程度多少,政府的配套资金有多少等等。
试点时间尚未确定
记者了解到,在浙江省的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征求意见稿里,将由湖州、绍兴两地在2013年试点,而宁波的试点时间放到了2014年。记者昨天致电我市多个部门,但都未就具体试点时间给出明确说法。
对于并未明朗的试点时间,业内的呼声却很高。
宁波市保险行业协会负责人表示,宁波有能力、有条件、也有必要开展城乡居民的大病保险,宜早不宜迟,应先行试点。
有关部门传递出的信号,也似乎希望尽早促进这一业务在宁波的开展。根据记者了解到的信息,就在前天,由市发改委牵头,联合市卫生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保监局,召开了大病保险的研讨会,就这一业务在具体开展中可能涉及到的问题进行了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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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保险示范条款有A、B两款
据《每日经济新闻》报道,此次大病保险示范条款主要有A、B两款,两个条款最大的区别就在于保险责任的差异。B款限定了特定疾病才可以获得赔付,而A款没有限定病种,相对宽泛些。
A、B两个示范条款都规定,大病保险设定净赔付率指标为85%,保险公司以该指标作为定价及定价调整的依据,并对赔付率进行动态管理,如净赔付率低于80%(含),将保险费×(80%-净赔付率)的金额计入风险调节基金;如净赔付率超过90%(含),对超过90%的部分由风险调节基金支付,基金不足以支付的部分,其差额由投保人(当地政府部门)补偿。
值得注意的是,在A、B两款产品中,包括酒驾等六种情形属于不予赔偿的情况。这六种责任免除情况包括:1.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2.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5.被保险人在港澳台地区,其他境外国家或地区的诊疗;6.当地基本医保主管部门与保险公司协商后不予认可的其他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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