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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仍在摸索阶段

2016-11-15 08:00:12 无忧保
  除去两亿多的职工保险,此次大病医保是一项涉及到10亿人的医疗保障政策,各项政策的衔接、资金的筹集、保险如何具体操作等等,都不是小问题。有关方面指出,“大病”并不是病种的概念,落脚点在费用。

  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8月30日正式公布了《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意见》发布后,社会各界对此异常关注。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主要有:按照《意见》的要求,大病保险中的“大病”主要是指哪些疾病?具体能够报销的额度会是多少?医保缴费会不会有所增加?还有哪些细节需要落实?

  为加强群众对《意见》的准确理解,9月初,国务院医改办进一步明确:大病保险中的“大病”并不是病种的概念,落脚点在于费用,只要医疗费用超过标准就符合保障条件。9月1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开声明:大病医保虽然是商业保险公司经办,但不是商业保险,是政府主导的一项基本公共福利政策。同时强调,没有考虑提高医保个人缴费比例。

  突破封顶上限

  《意见》明确指出,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合)人,保障范围要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相衔接。这里需要明确的是,此次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是指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之外的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合)人。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障之上,在参保(合)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可由大病保险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

  “除去两亿多的职工保险,此次大病医保是一项涉及到10亿人的医疗保障政策,各项政策的衔接、资金的筹集、保险如何具体操作等等,都不是小问题。因此,现在评价大病医保政策的得失还为时尚早。”

  中国社科院社会学研究所社会政策研究中心秘书长唐钧对中国商报记者表示,中国的医疗保障制度已经在“十一五”期间完成了“覆盖城乡居民”的壮举。但是,应该承认,现行的医疗保障制度实际上还是一个雏形,有很多方面还很不完善。尤其在“体制外”这一块,即“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也有的地方将其合二而一成为“城乡居民医保”。从2001年的数据看,参保者的实际报销比例平均仅在50%上下。大病住院报销的最高限额大约在几万元到十几万元,这与保障对象的实际需求相差仍然很远。于是,一个引入市场机制和商业保险的“大病医保”应运而生。

  目前,我国城镇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三项基本医保已经覆盖13亿人,覆盖面达到95%以上,基本药物制度已在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实施。然而,依然有50多种疾病,可能导致部分家庭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最新的审计报告披露,2011年新农合的实际报销比例平均为49.20%,城镇居民医保则在52.28%。所以,一旦生病,虽有基本医保,但一般居民家庭在经济上仍然会感到拮据甚至完全崩溃,看病贵的问题还是没有解决。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副所长杜晓山对中国商报记者表示,此次几个部委联合出台的行政规章,意义重大,对解决因病致贫的社会问题会有很好的效果。“据我了解,之前各地住院费用都有补偿封顶线的限制,比如山东省的补偿封顶线是8万元,济南市是12万元。也就是说,无论住院费用是40万,还是50万,报销的总数不能超过封顶线。此次大病医保的政策突破了封顶上限,也就是在原来报销费用的基础上,再报销不低于50%的费用。”

  此外,大病保险保障水平以力争避免城乡居民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为目标,合理确定大病保险补偿政策,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大。

  国务院医改办副主任徐善长近日公开表示,大病保

  险中的“大病”并不是病种的概念,落脚点在于费用,只要医疗费用超过标准就符合保障条件。徐善长称,大病的标准参考世界卫生组织“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的标准。而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如果一个家庭强制性医疗支出大于或等于扣除基本生活费(食品支出)后家庭剩余收入的40%,就认为出现了灾难性医疗支出,这个家庭就会因病致贫返贫。换算成国内相应统计指标,对城镇居民来说,大体相当于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对农民来说,大体相当于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水平。

  卫生部还表示,今年要全面推开尿毒症等8类大病保障,在1/3左右的统筹地区将肺癌等12类大病纳入保障和救助试点。通过新农合与医疗救助的衔接,使重特大疾病补偿水平达到90%左右。从全国目前情况看,有些地方是通过政府的财政给予支持,有些地方则是通过医疗机构的优惠,有些地方是通过慈善基金比如红十字基金等,还包括一些社会团体等各种力量的共同合作。

  细则有待落实

  对于大病保险的资金来源,《意见》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筹资机制方面指出,各地可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疗保险筹资能力、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水平以及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筹资标准。同时,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

  “从这些规定看,大病保险费用是由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共同分担。这种筹资方式,要警惕引起参保人福利的隐性损失。无论是城镇居民医保基金还是新农合基金,如果把其中一部分划拨出来为那些大病患者提供保障,其实是对所有参保人福利的侵蚀。”杜晓山认为,政府建立大病保险制度,应列在基本医保之外,可以采取政府划拨专项资金或采取政府按比例配套的方式鼓励居民参保。

  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承办方式方面,《意见》指出,地方政府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大病保险的筹资、报销范围、最低补偿比例,以及就医、结算管理等基本政策要求,并通过政府招标选定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符合基本准入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自愿参加投标,中标后以保险合同形式承办大病保险,承担经营风险,自负盈亏。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保费收入,按现行规定免征营业税。

  针对大病保险的监管工作,国务院医改办负责人说,一方面要加强对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监管,另一方面,还要强化对医疗机构和医疗费用的管控。同时,要建立信息公开、社会多方参与的监管制度,并将与商业保险机构签订协议的情况,以及筹资标准、待遇水平、支付流程、结算效率和大病保险年度收支情况等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唐钧对此表示,政府出面组织并进行监管可以尽量保证制度的可行性,而市场运作的保险公司则可以发挥他们专业性和市场运营的特长。但需要提醒的是,市场机制的充分发挥是建立在“上帝”可选择的基础之上的,否则很容易造成公众已经非常熟识的“行政性垄断”。因此,除了常听说的“招投标”之外,是否还可以给参保者“用脚投票”从而进行个人选择的机会呢?

  他还表示,在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设计中首次正式引入商业保险和市场机制,虽然之前已经在地方上进行了试点,但其效率和效果还需要继续观察和研究。

  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近日指出,保监会正在对大病保险相关制度进行细化规定,制定大病保险示范产品(条款),完善大病保险统计制度和财务独立核算规定。制定大病保险服务标准,简化报销手续,努力提供一站式服务和异地结算服务,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将强化大病保险监管指导,严厉惩处承办保险公司的违法违约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参保人合法权益。

  北京朝阳医院理事会外部理事邢平芳对中国商报记者表示,从目前

  来看,国家出台的只是个“指导意见”,还需要地方政府制定实施细则。由于各地的实际筹资水平和医保能力不同,如果配套措施做不好,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地方政府很可能会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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