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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2016年起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征缴比例及起付标准

2016-11-25 08:00:15 无忧保
朝阳市2016年起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征缴比例及起付标准   记者在昨日市政府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我市2016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征缴比例及起付标准。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宋兹庆介绍说,医疗保险政策的制定和调整一直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近年来,我市宏观经济形势日益复杂,经济下行压力持续加大,参保患者数量、医疗需求却不断增长,医保基金支付压力和缺口逐渐显现。为实现医疗保险政策的科学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政府决定在“保基本”的前提下调整相关医疗保险政策。   调整征缴比例   全市所有用人单位以职工上月工资总额作为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基数,按7%的比例缴纳(之前的征缴比例为6.5%)。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以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2%的比例缴纳。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下岗失业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已办理退休手续人员的参保缴费政策按《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   调整起付标准   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起付标准按三、二、一级医院分别调整至职工700元、400元、300元,居民600元、300元、200元。参保人员在一个年度内两次及两次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依次下降100元,直至起付标准降至100元止。   参保人员批准到市外医院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统筹基金起付标准首次为本市三级医院起付标准的2倍,即职工1400元,居民1200元,年度内两次或两次以上住院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依次下降400元,直至降至200元止。   门诊大病、慢性病门诊就医购药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本次调整后的起付标准执行,即职工700元、居民600元。 [1][2]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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