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我市明确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范围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根据国家、省医改部署和省厅工作要求,镇江市政府发布《镇江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试行)》(镇政办发〔2013〕297号),自今年1月1日起,在全市建立统一、覆盖城乡的居民大病保险制度,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 我市居民大病保险的实施对象为全市范围内参加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城乡居民,覆盖全市210多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参保人员。大病保险资金直接从居民医保(新农合)基金中划拨,居民个人不缴费。2014年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30元。大病保险支付的起付标准暂定为15000元。参保人员符合大病保险保障范围、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大病保险分段累计按比例支付。起付标准以上至50000元(含本数)以内的部分,大病保险支付50%;50000元以上至100000元以内的部分,大病保险支付60%;100000元以上的部分,大病保险支付70%。 根据国家、省文件精神和《镇江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综合待遇衔接、基金能力和个人负担等因素,明确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为符合《镇江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镇江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规定内的医疗费用。并规定6类医疗费用暂不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1.使用非甲类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由个人自费和先付部分的医疗费用;2.使用医用耗材、人工器官等超过最高报销限价规定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3.使用纳入医保特殊药品管理的药品由个人负担部分的医疗费用;4.经批准转外地医疗机构或市区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后按规定降低补偿比例部分的医疗费用;5.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或未经批准转外地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危及生命体征须就近抢救的除外);6.其它按规定不纳入居民医保支付的医疗费用。 (医疗保险处、社保支付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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