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天获悉,市人社局、财政局联合出台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政策,从11月1日起,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开始实施统一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
之前,我市各县市区由于实行分级统筹管理,医保缴费和待遇标准不统一,“同城不同待遇”和异地就医结算不便的现象比较突出。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后,各县市区医保缴费和待遇统一标准,为全市就医购药“一卡通”工作奠定基矗
基本医疗保险
缴费基数和比例全市统一
之前,每个地区缴费办法并不一致。从11月1日起,我市明确了统一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缴费基数如何确定?据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费。用人单位实际参保人员缴费工资总额高于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以本单位实际参保人员缴费工资总额为基数缴费。参保人员以本人工资收入为缴费工资。参保人员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上下限基准数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工资收入在征缴上下限范围内的,按照实际工资收入确定缴费工资。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照省规定的缴费基数执行。
缴费比例也得到了统一。据悉,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按9%的比例共同缴费,其中用人单位7%,参保人员个人2%,同时用人单位按1%的比例、参保人员个人按3元/月(包括在职、退休人员)缴纳大病医疗救助金。
从2014年7月1日起,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按10%的比例共同缴费,其中用人单位8%,参保人员个人2%,同时用人单位按1%的比例、参保人员个人按3元/月(包括在职、退休人员)缴纳大病医疗救助金。
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按10%的比例缴费,其中9%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1%为大病医疗救助金(退休人员个人按6元/每月)。
调整规范缴费年限
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根据相关规定,调整规范了退休人员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参保后须连续缴费至本人法定退休年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最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须达到男满25年、女满20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对2013年1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取消了医保一次性“余命年”缴费规定。
对于退休时累计最低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年限的,须一次性补缴,补缴标准:办理享受职工医保退休待遇时省规定的缴费基数×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70%。补缴的医疗保险费全部进入统筹基金,不划个人账户,补缴年限只计算缴费年限,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为了保障政策的平稳过渡,一次性补缴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实施,即“2015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手续时因实际缴费年限不足按上述标准补缴的,如补缴费用超过市级统筹新政策实施前确定的原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标准的,仍按原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标准执行”。
统筹医保待遇标准
起付标准和住院自付比例统一
政策还统筹了职工医保待遇标准。首先是起付标准统一。扬州市区住院起付标准为:一级医院400元、二级医院600元、三级医院800元,转外医院1200元;宝应县、高邮市、仪征市住院起付标准为:一级医院400元、二级医院600元、转县(市)外医院1000元。住院报销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比例统一规定为:一级医院8%、二级医院12%、三级医院14%、转外医院15%,退休人员起付标准与在职人员相同,个人住院自付比例按在职人员自付比例的70%计算。
大病医疗救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至大病医疗救助金最高支付限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个人自付比例分别为:一级医院8%、二级医院12%、三级医院14%、转外医院15%。
分区域整合了门诊特殊病种种类。扬州市区(含广陵、邗江、江都)的职工医保、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病种按照包容整合的模式进行了统一。宝应县、高邮市、仪征市的门诊特殊病种种类暂按其现行政策执行。
统一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待遇政策。各类门诊特殊病种的起付标准均为500元,具体结算办法:一类门诊特殊病种费用的结算办法类同住院;二类门诊特殊病种费用在规定的药品和诊疗项目政策范围内报销80%,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最高补助限额为2500元。
统一全市家庭病床政策。家庭病床适用于心脑血管疾病致瘫、骨折牵引固定需卧床治疗、恶性肿瘤晚期等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患者,因住院治疗有困难而又适合在家庭治疗的人员。《扬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管理办法》由市人社局另行制定并发布实施。
【政策解答】
一次性补缴“就低不就高”
这次全市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政策实施后,取消了退休人员一次性“余命年”政策,对于退休时累计最低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年限的,须一次性补缴。那么,如何补缴?记者昨天邀请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进行解读。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补缴一次性费用新旧政策的时间节点如何确定?据介绍,执行新旧补缴政策的时间节点,以参保人员退休时间为基准。即:
2013年10月31日以前的退休人员,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一次性费用,仍按原政策规定补缴。
2013年1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按照新的政策规定补缴,如补缴费用超过新政策实施前确定的原退休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标准的,仍按原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标准执行。
2016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均按照新的政策规定补足缴费年限。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一次性费用补缴的基数和比例如何确定?据介绍,新政策规定累计最低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年限需补缴的,补缴标准公式中“办理退休手续时省规定的缴费基数”为办理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手续时适用的最低缴费基数。补缴标准公式中关于“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用人单位比例部分,2014年6月之前比例为7%,2014年7月以后比例为8%,灵活就业人员参照执行。
【新闻链接】
门诊特殊病种有哪些?
扬州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暂定以下种类:
一类:恶性肿瘤 、血透(腹膜透析或灌流术血液净化)、血友病及肝、肾器官移植。
二类:慢性肝炎和肝硬化(失代偿期)、精神分裂症和情感性精神障碍、高血压合并靶器官重度损害、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脑、肾、肝、神经并发症之一者)、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肾功能不全、冠心并中风后遗症、类风湿性关节炎、帕金森氏病及综合征、肺结核、阿尔茨海默氏症。
全市医保实施统一缴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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