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意见确定了保障内容。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合人,大病补偿起付按基本医疗补偿后,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判定标准。实际补偿比例不低于50%,并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补偿。筹资标准原则上每个保障对象每年不低于15元,大病保险资金来自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基金结余或年度统筹。
意见还明确了承办方式。通过政府招标确定商业保险机构,一个统筹区由一家承办,免征营业税。省医改办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大病保险招标管理办法和全省统一的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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