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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医疗保险金须缴税”引激辩

2016-12-06 08:00:13 无忧保
  "桥梁不修,刺史过也"。修建能被爆竹炸塌的桥梁,谁之过?”语出新华社记者黄冠“新华微评”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表示,按照规定,个人缴纳的大病医疗保险金不能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须缴个税。纳税服务司称,大病医疗保险金不属于个税法条例里基本保险类,不允许在个税前扣除,需并入个人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税。

    


  和房产税如出一辙

  @伊水潼潼:难以置信,如果是真的太过分了。

  @飚哥思想:这个税和房产税如出一辙。

  @爱旅雷:国家收税后的去向比怎么想方设法的收更多的税更要向纳税人交待清楚。

  @老徐时评:这个确实令人感到很困惑。做不到大病免费医疗也就忍了,自己买个保险还要纳税?搞清楚没有,这不是中大奖,是得了重大疾病才能获赔的。国家税收年年高增长,这点儿小钱也惦记,好意思吗?

  @余丰慧:国家应该大力鼓励城乡居民个人购买大病保险,一方面提高了自己的保障水平,另一方面减轻了国家负担。拿什么鼓励呢?税收优惠是主要手段。大病医保资金免费,实际上减轻的还是国家负担。

  @草莓奶茶爸:如果税收能真正用到民生工程,我还是支持的。

  专家:法律早就规定“不能税前扣除”

  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学术委员、理事汪蔚青在接受中新网财经频道采访时表示:网友存在一种误读,大病医疗保险金不是救命钱,大病医疗保险属于商业保险,不能税前扣除,这是法律早就规定了的。

  恰恰体现税收公平原则

  河南评论人张枫逸:“难道救命钱也得交税?大病临头还要雁过拔毛?”其实,这属于严重误读。

  事实上,“大病医保须缴个税”所指的并非大病医疗统筹,而是商业性大病保险。

  值得一提的是,购买大病保险等商业险的,往往是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个人和家庭,希望多缴费多收益,获得更充足、更全面的保障。“大病医保须缴个税”,恰恰体现了税收公平原则,有利于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

  征此税让税负更重

  河北评论人毕晓哲:相比我国庞大的税收总额,以及个税所占税收比例的居高不下,一个缴纳总额并不高的“大病医疗保险”对于税收总额基本就是一笔可有可无的“小钱”。二来,从鼓励社会组织承担公共责任和让更多的人可以“看得起病”的角度,政府应鼓励更多的人主动缴纳和开展大病医疗保险,结果呢,在“大病医疗保险税”之下,只会阻滞更多的人获得可能的更多“治病”救助。基于税收总体负担重的现实,“大病医疗保险税”只会让公众税负雪上加霜。

  在可以最大限度调整的情况下,“减免税收”才是真正向公众表达出来的税收政策善意。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日前在官方网站解答政策时表示:个人缴纳的大病医疗保险金不能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多数网友对于大病医保须缴个税表示不能理解。

  大病医保该不该缴个税?要先看是否符合税收法定原则。征税权必须限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才具有正当性。但就现实而言,将所有征税权利和纳税义务都用明确法律文体确定下来,还做不到。

  但是,这个依据足够支持大病医保缴个税吗?征税的目的在于持续提供可靠的公共服务。这是体现税收公平的一个重要方面。大病医保,特别有利于中低收入群体获得应有的公共医疗资源,对这一本来有助税收向公共倾斜的政策加税,只能起到相反作用,只会弱化社保水平。

  而且,从大病医保的本质来看,属于国家财政对于需求群体的补贴,并不属于个人收入。个人也无法自由支配这一有前置条件才可获得的补助。将其视为工资、薪金收入的一部分并计入征税范围,更像是强制购买保险。

  个税法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表明这些项目属于基本社会保障。大病医保事关生死,何以不能视为基本社会保障?尽管近年来基本医保已覆盖城乡,但是,有了大病不敢看、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将大病医保列入基本医保,是大势所趋。

  事实上,近年来决策层已多次表示,要拓展延伸基本医保功能,下决心将基本医保纳入全民医保。一些地方也已经实施了类似政策。在政策导向十分明确的情况下,至少应该将大病医保免缴个税列为储备政策并积极筹备,以响应医改方向,而不是继续强调缴税的必要性。

  还要看到,即使大病医保缴个税的主要依据“个税法”,也有检视和调整的需要。改革既需要合理的顶层设计,也需要一个个细小环节的适应配合。作为调节财富的一个细节,大病医保免缴个税,何以不能未雨绸缪?

  日常生活中,人们总能听到税收“应征必征”。但是,总是看到“必征”的严肃性,而少见到对“应征”的认真研究。面对大病医保须缴个税引发的争议,有必要想一想:在“必征”的同时,哪些是“应征”的,哪些是该免的。这将决定着税收的公众配合度。(京华时报)

    网友吐槽:“救命钱也须纳税”?

  此消息一出,立即成为网络热点,引发了大量网友吐槽。网友“长安浩东”表示:“救命钱也须纳税?”网友“FRY知风”则说:“各位保重不要生病!”“大病医疗保险金不是救命钱”,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学术委员、理事汪蔚青在接受采访时表示:“网友存在一种误读,大病医疗保险金其实是个人交给保险公司的钱。对于大病医疗保险等商业保险不能税前扣除,这是法律早就规定了的。”汪蔚青表示,大病医疗保险属于商业保险。单位和个人缴纳的“五险一金”是可以税前扣除的,而个人购买的商业保险,包括意外保险、大病医疗保险等,都不能税前扣除。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副院长朱俊生则表示,“大病医疗保险”有两个不同的理解,一个是为六部委联合推动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另一个是属于商业保险的“大病医疗保险”。朱俊生表示,如果理解为六部委联合推动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那么肯定是不应该征税的,因为该大病保险主要资金来源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资金结余,为基本保险所衍生。即便个人额外交一些费用,也仍然属于基本保险范围,是符合税法现行免税规定的。

  朱俊生表示,如果理解为属于商业保险的“大病医疗保险”,按照规定,目前确实是要征税的。朱俊生表示,大病医疗保险须缴纳个税其实一直就是这么执行的。一些人可能理解为大病报销的钱需要交税,所以骂上了。

  纳税服务司介绍,个人缴纳的大病医疗保险金是不可以在个税税前扣除的。(郑州晚报)

    客观地讲,国税总局的相关解释遵循了既有的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因为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2006年发布的相关通知,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而大病医疗保险的确并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的范畴,在名义上属于个人参保的商业保险范畴。

  由于长期以来基本医保只能应对基本门诊诊费需要,因此“因大病返贫”问题始终是很多公众的心里隐患之一。更关键的是,大病往往和贫困人群关系更加密切,尽管大病医保秉持商业化运作,但这并不意味着该保险只有市场属性。恰恰相反,大病医保在中国具有非常明显的政府救济属性,甚至具有国民财富三次分配的职能。因为,大病医疗保险主要救济对象为社会最低收入群体,特别是农村低收入群体。但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以往主要是自愿参保,报销待遇较低,且许多地区没有大病保险。新的大病保险体系正是为了弥补这一制度空白。另外,大病保险所需费用的主要来源是政府财政投入。根据相关规定,各地政府将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作为大病保险资金,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保险。

  可见,无论是从保险直接救济对象还是资金来源看,都证明了大病医疗保险具有明显的政府保障属性。而之所以对大病医疗保险采取商业化运作模式,只是为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这并不会影响保险本身的公益属性。

  就此而言,大病医疗保险缴税合规但不合情。尽管税务部门根据规定强调大病保险应缴纳个税并不存在直接问题。但如果公众从更高层次来对行政部门有所期待的话,这样的解释的确违背了大病医疗保险的初衷,因为让政府救济行为也纳税显然不符合一般税法的基本原则。换言之,行政部门出台任何财富调节政策,都必须首要考虑政府的责任承担,而不是简单地照本宣科般的执行既有政策。因此让我们共同期待,未来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能够针对这一问题给出更加积极和优化的政策规定解释。马红漫(经济学博士 财经评论员)

实事求是地讲,国家税务总局的解释是站得住脚的。从法理上讲,大病医疗保险金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里列举的基本保险类,加之单位给不给员工买大病医疗保险目前并不具备法律强制性,换言之,大病医疗保险更像是一种员工隐性福利。那么,民意的强烈反弹何来?

  大致有两点:一是我国的税收宣传工作相当欠缺。与之前引发舆论沸腾的加班工资须缴纳个税一样,大病医疗保险缴个税并非今日今时,很多公民事实上早在为大病医疗保险交税,如今在税务总局重申“常识”之时却惊诧于“大病医疗保险居然也要交税”,显然说明了我国税收宣传的渗透力严重不足,以至于很多人还以为加班工资、大病医疗保险等须缴个税”与“月饼税”“加名税”之类的一样,是刚刚出炉的某个新税种。

  在欧美发达国家,去超市购买任何东西,都会在小票上清晰地看到你为该商品支付了多少税,遑论工资以及福利。而中国则不然,占全国税收总收入58.4%的间接税,是隐藏在商品劳务价格之中,百姓无法看见,很多公民都在稀里糊涂中缴税。此语境下,一旦税种不透明、宣传不到位,公民将任何一个老税种误解为新税种,都不难理解。

  二是社会“税感焦虑”较深。事实上,不少人知道加班工资、大病医疗保险按照规定确实是要缴纳个税,却仍以此为矛头,质疑税务部门见缝插针导致税负太重由于税负较重,几乎每一次涉税事件总能激起公众的“税感焦虑”,燃油税、车船税、乃至携iPad入境的关税、婚前房产加名税等,无一不是如此。在国家税收、财政年年大幅增长的情况下,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的同时,自然更希望尽可能减轻税负。

  长期以来,税赋转换国民福利迟缓,使广大纳税人对税收只有“痛感”,而鲜有“快感”。“取之于民”部分,民众感受颇深;“用之于民”部分,却十分模糊。可以想象,在公民普遍感受并未从现行税收体制中获得明显利益的背景下,别说任何新税种能引起公众的“税感焦虑”,就算是重申任何旧税种,也会因“往伤口撒盐”而被公众质疑其合理性。

  卫生部数据表明:我国人均重大疾病医疗支出已超过10万元,一旦家庭成员罹患重大疾病,将导致许多家庭因病致贫或因病返贫。此语境下,大病医疗保险应当尽快纳入基本保险类近期举行的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会议上指出,要靠政府、慈善机构、保险机构共同努力,哪怕勒紧腰带也要想办法完善大病保险制度,这应该是一个好的信号。(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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