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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新规避免“养懒人”

2016-12-06 08:00:13 无忧保
  昨日,市委副书记、市长袁宝成主持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东莞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基本医疗救助实施办法》、《东莞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等事项。记者获悉,根据救助工作实际,东莞适当提高了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基本医疗救助标准,每人每年累计享受低保医疗救助的最高限额从3万元提高到8万元。此外,新通过的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规定,为避免“养懒人”现象的发生,新办法提出,在法定就业年龄内而且有劳动能力的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就业的,其收入按当年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文/记者唐红杰

  议题1:低保救助

  最高限额提至8万元

  《东莞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基本医疗救助暂时办法》自2010年2月1日开始实施,至今有效期届满。会议审议通过《东莞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基本医疗救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对有效期届满的旧办法进行修改完善。

  袁宝成强调,为低保家庭“雪中送炭”,这是政府和社会的责任,各部门要实现有效对接,通过《实施办法》帮助全市低保对象解决“看病难”问题,保障低保对象的基本医疗权力,把好事办好。

  记者发现,《实施办法》新增或修改了多项内容,其中包括新型医疗救助将简化申请程序,实行“一站式”结算,以解决低保医疗救助的申请和结算时间跨度过长问题,同时根据救助工作实际,适当提高医疗救助标准,每人每年累计享受低保医疗救助的最高限额从3万元提高到8万元,低保医疗救助金支付比例也从80%提高到90%。

  普通门诊、生育医疗纳入救助范围

  《实施办法》扩大了低保医疗救助覆盖面,将普通门诊和生育医疗纳入低保医疗救助范围,普通门诊按照住房和特定门诊的救助标准实施救助,生育医疗按社保生育医疗标准的50%进行一次性补助。

  《实施办法》明确提出,从事低保医疗救助工作的人员存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挪用、扣压、拖欠救助金等行为或违反规定给予低保医疗救助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低保对象享受医疗救助待遇需向有关部门出示低保证、身份证,对于低保医疗救助申请人违反规定骗取低保医疗救助金的,由民政部门追回其已领取的救助金。

  议题2:最低生活保障

  昨日的会议还审议通过《东莞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新办法在修改完善旧办法的基础上,整合了与低保相关的配套施行办法,新办法将低保审批权限下放到各镇街,市民政部门主要负责政策制定和实施监督,做到实施主体与监督主体分开,能更有效地促进低保工作公平、公正和透明、高效。

  袁宝成强调,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政府为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而作出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安排,政府要保障资金供应,通过低保制度的不断完善,有效保障困难群体的生活。

  新老办法对比呈现六大变化

  变化1:

  基础养老金剔除出家庭收入范围

  进一步完善低保对象的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的认定标准体系,明确享受低保待遇的具体条件,其中明确家庭收入范围应包括离退休金(养老金)。

  同时,将基础养老金(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基础部分)剔除出家庭收入范围。

  变化2:

  确保家庭成员不在同一户籍地时得到及时救助

  为了确保家庭成员不在同一户籍地的困难群众能及时得到低保救助,新办法明确了家庭成员户籍不在同一镇街的人员低保救助的申请程序和核定问题,从而避免因镇街之间相互推诿而导致应救不救和救助不及时问题的产生。

  变化3:

  对特定家庭部分收入豁免

  为确保特殊困难家庭和人员能够得到低保救助,同时也为了提高低保补助标准,新办法增加了特定家庭成员部分收入豁免条例,对达到60周岁以上或退休且有重度残疾人的家庭、达到退休年龄人员、被安置就业的残疾人、申请助学贷款的毕业生等,其收入中豁免部分计入家庭收入。

  变化4:

  低保家庭就业帮扶政策延期一年

  为实现低保制度和扶贫制度的有机衔接,新办法提出,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救助期间就业上岗后,其家庭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的,按原标准继续给予该家庭12个月的低保救助金和教育、医疗等各项专项救助,以及依相关规定享受的其他低保优惠扶持待遇,鼓励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积极就业。

  变化5:

  避免“养懒人”现象

  为促进困难群众积极就业,避免“养懒人”现象的发生,新办法提出,在法定就业年龄内且有劳动能力的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就业的,其收入按当年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100%计算。

  变化6:

  防止赡养人不履行赡养责任

  为了防止赡养(抚养、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抚养、扶养)责任,把赡养(抚养、扶养)责任推给政府、推向社会,新办法提出,根据不同的类别,按照赡养(抚养、扶养)人的收入一定比例确定赡养(抚养、扶养)费用,计入被赡养(抚养、扶养)人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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