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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澄城县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新政策

2016-12-06 08:00:13 无忧保
2015年澄城县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新政策   一、开展大病保险的意义:   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为了进一步减轻参保居民的大病医疗负担,有效缓解参保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困的问题,提高基本医疗保障管理水平和运行效率。居民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坚持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的原则,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是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举措。   二、居民大病保险的概念:   指城镇参保居民住院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报销后,再由商业保险机构对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个人自付部分给予一定补偿的制度。   三、筹资标准及方式:   城镇居民大病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25元,大病保险资金由财政部门负责筹资,主要从城镇居民医保年度筹资时新增的资金中提取,也可利用城镇居民医保结余基金,或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中划拨一定比例(或额度)解决。居民个人不用交钱。   四、对象和范围:   凡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医保并全额缴费的人员及城镇新出生人口,均纳入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的统筹。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补偿按照自然年度统计,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住院就诊的参保居民(以出院日期为准)享受当年度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补偿政策。   城镇“低保户”、城镇特困人员和其他困难群众,在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报销后,再按相关政策规定享受医疗救助。 [1][2][3]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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