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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囧事案例之五:同居期间财产纠纷处理 - 夏燕峰律师的BOLG

2018-10-02 08:00:01 无忧保

无忧保职场指南早报:婚姻囧事案例之五:同居期间财产纠纷处理

【案例】

2002年8月,高某、徐某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3年6月,两人开始同居。2004年7月,两人对北房及西厢房进行了装修,2005年3月,又购买了一辆小客车。2006年11月,两人开办了一家食品有限公司连锁店,后因商店经营及李先生**,双方时常打架,且徐某曾对高某进行殴打。2007年7月28日,双方再次发生吵打,高某回其娘家住。2007年8月,高某诉至一审法院,分割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李先生同意离婚,带走各自婚前财产,但只同意分割登记结婚后的财产。法院在审查后认为双方一致认可彼此相识、恋爱及同居生活的时间和事实,院根据双方对同居生活事实的一致确认,认定同居期间的财产为双方共同共有,作出分割双方同居期间的财产的判决。

【律师分析】

这是一起因男女双方因不合而分割同居期间的财产纠纷案件。

同居关系是指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关系。解除同居关系非常简单,只要一方向另一方提出或者直接分手即可,无需征得对方同意,也不需要办理任何手续。但是如果同居期间有了财产、孩子等,双方在解除同居关系就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问题,法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判。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的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因此,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仍然属于双方的共同子女,由哪一方抚养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根据有利于子女利益和考虑父母双方的具体情况由法院判决确定。

另依据最高法院1989年曾颁布《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其中规定,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一般按共有财产处理。在此期间双方各自继承和受赠的财产,一般按个人财产对待。另外,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也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法院判决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为共同财产,按照共有财产处理原则进行处理。

【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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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夏燕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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