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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以前拒绝缴纳养老保险,临近退休时要求公司补缴养老保险案例

2016-12-31 08:00:14 无忧保
一、案情简介2012年1月,本人作为公司的代理人应诉员工起诉公司要求补缴自入职时起至离职时止的养老保险费一案。经调查取证我们发现:1.员工系公司所在地村民,公司原系该村集体企业,于1997年转制为民营企业,员工随着转制成为公司员工。2.公司于2008年7月在社保局开立社会保险账户并多次做过参加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的动员和宣传工作,但这些个别员工没有意识到养老保险的重要性,明确拒绝缴纳企业养老保险,一直到2011年7月社会保险法实施,在公司的再三劝说下才办理了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3.公司已按公司员工工资总额缴纳养老保险统筹部分,所以,无论这些员工是否缴纳自己的养老保险,公司已经将这些员工对应的公司应该缴纳的养老保险统筹部分缴纳。4.这些员工已申请社保局同意其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但社保局以其为农村户籍,不可以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为由驳回他们的请求。5.员工又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被以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为由驳回。6.这些员工见不能从社保局补缴,仲裁也被驳回,就起诉至法院要求公司补缴养老保险费。最终,一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三条的规定“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驳回员工的诉讼请求。员工上诉至中级法院,中级法院维持一审判决。二、争议焦点经搜集和研究我国关于养老保险的几乎所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分析案情后,我们发现,本案是社会变革造成的现实问题,其中主要争议焦点有以下几个:1.社会保险法关于缴纳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的要求是否属于强制性要求?如果不是强制性的,员工可以拒绝缴纳,公司也不可以代扣代缴。如果是强制性的,员工必须缴纳,公司也必须代扣代缴。而现实操作中,对公司来说是强制性的——公司必须根据公司员工工资总额按比例缴纳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的统筹部分;对员工来说却并非是强制的——员工可以选择缴纳国家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农村户籍员工还可以选择是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是参加企业养老保险,也可以自己选择缴纳商业保险,甚至不缴纳任何社会保险。即员工对其工资有自由处分权,不得强制扣缴其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费。2.公司是否欠员工养老保险?既然如1所述,那么,实际上公司不欠员工任何养老保险费,公司应缴的养老保险统筹部分公司都已经支付,员工个人应缴的养老保险费在其工资里,只不过员工个人没缴而已。所以员工以前自愿不缴纳养老保险,后来临近退休时也无权要求公司为其补缴养老保险。3.法律适用虽然1994年7月5日发布1995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原则性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但未对单位性质和劳动者的来源作出规定。现实情况是我国的社会保险体系还未完全建立,只有对城镇职工的养老保险,而对农村职工不予办理养老保险。我国是从2010年10月28日发布2011年7月1日起实施的《社会保险法》开始强制要求参加社会保险的,而此之前并未强制要求参加。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1.06.29发布2011年7月1日实施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29条的规定:“2011年7月1日后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理,按照社会保险法和本规定执行;对2011年7月1日前发生的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而按照当地的规定可以不为农村户籍员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用。4.员工要求缴纳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的诉讼时效从何时开始计算?根据诉讼法的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其权益受侵害时起算。而本案中,从员工开始不愿缴纳养老保险,在公司的再三劝说下勉强缴纳,到后来临近退休时又要求补缴养老保险的情况变化,可见:1)公司并未侵害其权益,2)员工自愿放弃其权利。那么仲裁时效至少从员工知道或应该知道其可以缴纳养老社会保险时起计算,即从2008年7月公司在社保局开立社会保险账户并开始向员工宣传和动员时起算,而不是员工2011年8月拿到社会保障卡时起算。所以,已经超过了一年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三、案件启示1.不管是企业还是员工都应该高度重视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的社会保障功能,是利己利人利国的好事。员工不要舍不得扣缴少量的社会保险费,其实企业和国家为你缴纳的更多。企业应尽量劝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公司已经按工资总额缴纳了社会保险统筹部分,即使个别员工不缴纳社会保险,公司也不会少缴费。本案中公司还是比较幸运,运用诉讼时效的程序性技巧实现了制胜。如果在诉讼时效内,后果恐怕会很严重,法院可能判公司为员工补缴养老保险费,一些员工胜诉会带动更多相同情况的员工诉讼,恐怕到时公司补缴到破产也补不完。2.员工如果遇到公司拒绝为员工办理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的,要及时向社保局反映,如果仍然不予办理,应及时提起劳动仲裁申请,以免超过一年的劳动仲裁时效,丧失救济途径。3.由于在社会保险法实施前,我国的社会保险体系尚未完全建立,所以有相当一部分公司员工,尤其是农村户籍的公司员工,不能缴纳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也无法享受养老待遇,尽管我国有低保制度和扶贫政策扶持,还有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的宽限期,但是仍有很多人不能获得养老待遇。这是社会变革导致的利益分配不公,这就引发了大量员工起诉公司要求补缴养老保险的诉讼,最终将压力都转到法院,法院不敢说不应该给员工缴纳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因为劳动法说要给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但在劳动法实施后的相当长时间内,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并未完全建立,而且存在明显的城乡差别待遇,现实却不能给员工缴纳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如果判决公司给员工补缴缴纳养老保险,可能引发大规模的效仿诉讼,不仅让法院应接不暇,还会让众多公司濒临破产,甚至产生社会不稳定事件。所以,法院更喜欢用诉讼程序作出适当判决,既承认员工的权利,又以合法的方式驳回其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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