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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获赔后伤情加重 是否应补足工伤赔付差额?

2018-03-06 08:00:02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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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年前,上班仅29天的陈立森在工地坠落受伤,3年前被认定为工伤,2年前被鉴定为残废等级6级,后获得了公司赔偿金36万余元。后因伤情恶化,一年前陈立森再次申请了鉴定,伤残等级及生活自理障碍等级均有增加。他要求单位追加赔偿,支付伤残等级提高后的赔偿差额48万元。因公司拒绝再赔付,他将公司告上了法庭。

  2008年12月9日,陈立森在建筑工地干活时,因墙体倒塌,从搭架上坠落致伤,多处被诊断为骨折。

  2010年12月3日,珠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其残废等级六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不入级。后经劳动仲裁部门仲裁,法院审查判决,界涌公司向陈立森支付了医疗费、工资、住院陪护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共计36万余元。

  2011年底,时隔一年之后,由于自身情况恶化,不能行走,陈立森再次申请了劳动能力鉴定。2012年4月20日,珠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果显示,伤残等级增加为三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增为四级。想到原来的赔偿金很快就不够用了,陈立森觉得界涌公司应该按照新的伤残等级,重新支付赔偿金。

  由于行动不便,60岁的陈立森回到了湖南老家,并委托亲戚在珠海的法律援助中心找了一位律师,将拒绝再付赔偿金的界涌公司告上法庭。

  在法庭上,陈立森的伤残等级增加后,界涌公司是否有义务补足赔付差额,成为双方的争议焦点。界涌公司代理人表示,并不认可陈立森在一年之后重新做的劳动能力等级鉴定,要求再次做最终鉴定。

  目前,陈立森已从湖南老家回到珠海,5月24日将再次进行伤残能力鉴定。法院将在鉴定结果出炉后,再次开庭审理此案。

  据记者了解,陈立森当时是跟随老乡到工地打工的,上班仅29天即发生意外事故。在这起案件中,无论是陈立森,还是被告的界涌公司,都不想陷入如今纠纷不断的局面。

  据记者了解,因工伤多次申请赔付的情况并不少见。去年曾有媒体报道过一个相似案例,深圳法院判决认为,双方虽然就工伤赔偿事宜达成协议并已经实际履行,且双方合同已到期终止,然而该协议是建立在林全被评定为九级伤残的基础之上,其旧伤复发且伤残等级提高至七级,是订立协议时双方无法预见的,因此依照公平合理原则,应当由公司补发伤残待遇差额部分,且计发基数应当以工伤事故发生时间为准。

  广东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邓树林律师分析称,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8条规定,劳动者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所以本案中复查鉴定是有法律依据的。

  如果复查鉴定表明结果与职工的工伤具有关联性,用人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补足两次伤残等级的伤残赔付差额。至于是否可以“多次”鉴定并申请,只要是与工伤具有关联性的伤残等级的提升,是应该补偿的,而法律上并没有限制赔偿的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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