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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强想让公司为其补办社保,却又担心当初签署的《放弃社保协议》成为“拦路虎”。
【案情】
2013年1月,孙强经朋友介绍,进入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公司一直未与孙强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办理社保。
2015年,公司与孙强协商,以工资内发放“社保补贴”的方式代替办理社保,而孙强必须书面承诺自愿放弃办理社保,并签署相关协议。
孙强认为“抓到手里的钱才是最实在的”,于是签署了《放弃社保协议》和承诺书,换取每个月增加的200元钱。
今年1月,公司因经营不善裁员,孙强被辞退,公司没有向其支付补偿金。在离职工友的介绍下,孙强才知道社保的重要性,感觉自己当初被“骗”了。
孙强要求公司为其补办社保,却被对方以当初签署了《放弃社保协议》为由拒绝。
今年4月,孙强将某公司起诉至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1万元,并为其补办社保。
【焦点】
孙强与公司签署的《放弃社保协议》是否有效,公司有为其补办社保的责任吗?
【拉理】
公司认为,合同法的重要原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劳动者作为协议一方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孙强与单位达成《放弃社保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此,孙强“出尔反尔”没有道理。
而孙强的代理律师认为,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是法律强制性规定。无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如何约定,都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孙强有权要求公司补办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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