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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否应当对其支付双倍工资补偿

2017-06-14 08:00:02 无忧保
【案情概要】陈某自2013年10月22日起进某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3年10月16日,陈某通过邮件形式向某公司发送其起草的劳动合同,该合同载明陈某出任某公司副总经理,月工资为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37,000元(税后)。2014年5月31日,某公司以陈某自2014年4月16日起至5月31日止长期缺勤为理由为陈某开具退工证明,该证明上载明劳动合同解除之日为2014年5月31日。某公司曾就解除劳动关系事宜出具备忘录,但双方协商未果,陈某未在备忘录上签字。2014年8月2日,陈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1、2013年11月22日至2014年5月31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259,000元;2、2014年5月1日至31日期间工资37,000元;3、2013年10月22日至2014年5月31日期间年休假工资30,600元;4、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4,000元。上海市金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9月28日作出裁决:1、某公司支付陈某2013年11月22日至2014年5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32,206.90元;2、某公司支付陈某2014年5月工资37,000元;3、某公司支付陈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4,000元。仲裁裁决书下达后,某公司对裁决书不服,向原审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判令不支付陈某:1、2013年11月22日至2014年5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232,206.90元;2、2014年5月工资37,000元;3、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4,000元。某公司的主要理由为:陈某于2013年10月16日将其起草的劳动合同通过邮件发给某公司,合同上某公司盖章了,是陈某不同意签字,故不同意向其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陈某在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的前提下,缺勤长达1个月零13天,属自动离职,某公司不存在违法解除的行为。陈某不上班的情况下,就不应该有工资收入。陈某辩称,他主动要求签订劳动合同,但是某公司没有给他反馈,不存在他拒绝签字的事实。他实际工作至5月31日,因他一直要跑业务,所以没有具体的考勤要求。他4月份是完全出勤的。他不从事人事管理。【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陈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否应当对其支付双倍工资补偿;【裁审结果】法院判决:一、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陈某2013年11月22日至2014年5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32,206.90元;二、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陈某2014年5月工资37,000元;三、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陈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216元;四、驳回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蓝白分析】《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根据该规定,似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需要支付二倍工资,但是对于某些特殊身份的高管在适用时则需要分别探讨:1.由用人单位以外的原因造成劳动合同未签订的情况是否还需要支付双倍工资?我们认为,根据《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的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在考虑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中,应当考虑用人单位是否履行诚信磋商的义务以及是否存在劳动者拒绝订立等情形。如用人单位已尽到诚信义务,而因用人单位以外的原因造成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结合本案,公司未能证明自己履行诚信磋商的义务,也没有证明陈某拒绝签订或者证明公司采取了相应的措施而不是放任的态度,因此法院判决支付双倍工资。2.负责人事管理的高管拒不提供书面劳动合同怎么办?对于一些企业经理、人事主管等负责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高管,通过隐匿书面劳动合同等不良手段,使用人单位无法提供已签订过的书面劳动合同,企业高管以此为由主张双倍工资差额的,我们认为,用人单位虽无法提供书面劳动合同的原件,但有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已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的,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关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对其提出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的诉请不予支持。结合本案,公司也未能证明陈某属于负责人事管理的高管,因此也不属于上述的情况之一,法院不支持不予支付双倍工资的诉求。蓝白提醒企业,在处理高管的纠纷时一定要履行好己方的义务,以免因此而产生诉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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